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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解除婚约女方结婚完全自由 建屏司法科处理错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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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2-02
第2版()
专栏:

  既然已经解除婚约女方结婚完全自由
 建屏司法科处理错误编辑同志:
有一个妇女,在她丈夫出外参军后,曾与别人发生过男女关系,前年她丈夫回来,因家庭不和,两人到县里离了婚。离婚后,她随即和前曾与她有过不合法关系的男人正式结婚。县里认为他二人曾经通奸,结婚是不合法的,没收了结婚证,迫令离开。半年后他二人再次结婚,县里又通知村里不准许他二人结婚,并传到县。他二人到亲戚家暂避一时,后经逮捕归案,判处徒刑,理由是他二人是受过司法处分的通奸犯,依法自不能结婚。因此我们提出下列两个问题:
(一)按照以上具体事实经过情形,县政府司法科对此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二)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一条,与我们解放区之婚姻政策是否有原则上之抵触?
请华北政府司法机关给以明确答复。
建屏南庄工作组
答:前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之规定,在今天看来,值得重新考虑。即使因“新法未颁发前,旧法依然有效”,但该男女两方经县判系因家庭不和而离婚,女方并未受因奸处刑之宣告,那么女方于离婚后,就有另行结婚的完全自由。原夫无权干涉,县政府更不应该认为女方另行结婚为不合法,没收其结婚证而迫令离开;尤其不应该加以逮捕,并判处徒刑。这是违背人民民主权利及婚姻自由原则的。如果此案没有其他新材料,该县政府应取消该判决,恢复其自由,批准其婚姻为合法。
(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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