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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国药业劳资集体合同全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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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02
第2版()
专栏:

北平市国药业
劳资集体合同全文
北平市国药业工会代表、同业公会代表等为了解决劳资间现存的纠纷,以达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根据国药业过去之习惯及现在之情况,双方协议结果,特签定集体合同如下:
第一条 资方或其代表在业务范围内有指挥权及决定权,职工应服从其指挥;但资方应尊重职工会合理之建议。
第二条 资方不得有干涉或限制职工参加社会活动之行为,对于职工的文化教育设备,应予以可能之解决。职工如因开会及其他公务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时,除全市共同性质者外,须取得资方之同意,但每两周最多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三条 资方拟定之铺规,经工会同意后,职工必须切实遵守。
第四条 资方有添雇及解雇职工之权,但须遵守下列原则:
甲、资方在添雇职工时,本柜过去被解雇之职工,除有重大工作过失者外,有以同等条件受雇之优先权。
乙、资方确因营业关系需要解雇职工时,除另有约定者外,应按其服务年限予以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实际工资(包括饭费),作为退职金,并须于解雇前十五天通知解雇之职工与职工会。
丙、资方因职工过失解雇职工时,须于五天前通知本人及该号职工会。
丁、工会认为资方解雇不合理时,有抗议权。资方不接受抗议时,得呈请劳动局解决之。
第五条 职工自行告退者,应于五天前通知资方及职工会,但在未离职前,仍应忠于其职责。
第六条 工资与伙食暂时仍依照解放前习惯按流水提成。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流水的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伙食标准最高两顿细粮及菜金小米十三两,最低两顿粗粮及菜金小米半斤。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平均每天每一工人能卖流水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者,工资可占流水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其伙食为每日两顿粗粮,及菜金小米半斤。
(二)平均每天每一工人能卖流水一千三百元至一千六百元者,工资可占流水百分之二十六至二十七,其伙食为每日一顿细粮,一顿粗粮及菜金小米十两。
(三)平均每天每一工人能卖流水一千七百元至二千一百元者,工资可占流水百分之二十八至三十,其伙食为每日两顿细粮及菜金为小米十三两。
其有特殊情况者,由各号劳资双方依此原则另行议定之。
第七条 本年后半年提成比例与伙食标准,根据本年六月份的流水确定之。
第八条 为避免因物价波动影响职工生活,工资每五天或十天发放一次。
第九条 资方自兼经理或聘任之经理副理等,须参加本柜实际工作方可从职工提成中领取工资,不得挂名领薪,其他非营业与非生产人员,亦不得从职工提成中领取工资。
第十条 本市经营批发之药局,其营业系转手性质,故薪金提成最高不得超过流水百分之九,最低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兼营门市者,其前柜可按六、七、八、九各条办理。
凡过去采用固定薪金制与分红制者,不受此规定之约束。
第十一条 “前柜”店员工作时间,春秋为十二小时,夏季为十三小时,冬季为十一小时,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后座”工人工作时间为九小时至十一小时。前述时间均包括吃饭及夏季歇晌时间二小时在内。所有值夜人员,应于次日给予四小时休息。
第十二条 职工休假规定如下:甲、本市居住者每月休假四天。乙、外省外县住者,每半年休假二十四天,如有特殊情形酌量变通办理,并可将一年或数年合计为一较长之假期,职工轮流休假时应分配适当,力求不影响生产。在上述规定内不得扣除工资。
第十三条 年节及纪念日假期,依政府规定;夫规定者,依习惯。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结婚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假期,暂仍照各号原有习惯办理;如无习惯者,劳资双方得自行议定之。
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不能工作者,经医生证明给予病假,并免费服用本号中药。病假在一月以内者支给全薪,一个月以上不满三月者支给半薪,三个月以上者留职停薪。但因公致疾者,医药费由柜上担负(“外吃药”在内)。
第十六条 职工在号服务十年以上,年老不能工作自动退休者,每服务一年应给予等于半月实际工资之退休金。
第十七条 原有花红馈送额外酬金以及年节犒劳等,其劳资双方无争议者一律照旧。
第十八条 凡已有之理发、洗澡、娱乐及其他福利事项应照旧执行,无旧例者由劳资双方自行议定之。
第十九条 职工因公致死者,棺殓费由资方负责,其抚恤金以给予半年至一年之实际工资为原则。如有特殊情形,由各号劳资双方酌商变通办理。
第二十条 女工与男工同工同酬,女工产前产后共给假四十五天,在三个月以内小产者给假十五天;三个月以外小产者给假三十天。不扣工资,亦不得借此开除。
第二十一条 学徒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在未满规定年限内,工作能力已达正式工人水准者,经资方与工会审查合格后,应缩短其学徒年限,升为正式工人。其在学徒年限内之津贴,一般仍按旧有规定;其旧有规定不合理者,应予以改善。师傅应尽心传授,学徒应努力学习。任何人不得虐待学徒。
第二十二条 各家药铺或药局有必要时得订立执行本合同之协定,但协定之条文不得与本合同之精神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六个月(自三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届期由劳资双方代表另行审查修改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后执行之。劳资双方各执一份。其解释权属于劳动局。
北平市国药业工会代表(签字)
王锦章、唐吉甫、张渤泉、蔡东涌、连升学、徐先恺、宋升。
北平市国药业同业公会代表(签字)
刘一峰、乐绍虞、孙志寰、乐松生、李敬一、王耀西、乐孝先、刘侣笙、张明远。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于北平市人民政府劳动局附件:国药业铺规
兹根据“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之原则,制定铺规如下:
第一条 一切职工均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应爱惜物资、保护器材,不得任意浪费与损坏;
二、不得在号内赌博、斗殴或酗酒;
三、对待顾客态度应和气;
四、须注意保持公共卫生与公共秩序;
五、不得无故启闭仓库或在库房内吸烟;
六、应按时上工,不得迟到早退;
七、非经柜上之允许,不得留外人在号内住宿;
八、不得以柜上名义在外“应声作保”。
第二条 经售药品需特别注意,如发生错误时,应由售货员与查柜(或柜头)或经理共同负责。
第三条 本铺规已得本市国药业工会之同意与劳动局之批准。
北平市国药业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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