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2阅读
  • 0回复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草案 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供各地团的组织及全国团的代表大会讨论和采纳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03
第1版()
专栏: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草案
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供各地团的组织及全国团的代表大会讨论和采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定名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
第二条 本团为一切愿为新民主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的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的组织。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教育团员,并团结全国一切民主青年团体及广大青年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为独立、和平、民主、富强、统一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设与新民主主义的彻底胜利而奋斗;并联合全世界一切反法西斯青年团体,为全世界持久的和平与人民的民主,为全人类的彻底解放而奋斗。
第三条 本团的基本工作有下列四项:
(一)在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种建设中,在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民主政府所号召的各项工作和群众运动中,团员应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领导广大青年积极参加,成为人民中一支突击力量和人民民主政府的有力助手。在目前应以参加人民解放战争和发展解放区的生产作为团的工作的中心。
(二)在人民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以青年自己的有组织的努力,发扬青年爱好劳动,团结互助和创造的精神,争取青年各种基本的和特殊的生活福利。
(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团员和广大青年,使青年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认识社会发展的进程,认识中国革命发展的规律。经常负责推动团内外青年的学习,提高青年文化科学军事知识、生产技能与斗争经验。宣传新民主主义的各种政策,并协助人民民主政府改进教育工作。
(四)训练与领导少年儿童,使他们养成正确的认识,和良好的习惯。
第二章 团员
第四条 凡年在十五岁以上,二十五岁以下的男女青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愿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事业积极奋斗,愿为劳动人民忠诚服务,承认团章,服从决议,参加工作者,皆可申请入团。其手续暂定为以下两种:
甲、有一个正式团员的介绍,填写入团志愿书,经团支委审查,与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团区委批准,举行入团仪式。
乙、在劳动青年,革命知识青年,革命军人和革命职员的群众会议上被推荐加入青年团,并经本人申请者,可不要介绍人,由本人填写志愿书,经团支委审查与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团区委批准,举行入团仪式。
第五条 劳动青年,革命知识青年,革命军人和革命职员入团,在经过前条所规定的入团手续后,即为团员,无候补期。其他社会成份的青年入团,在经过前条所规定的入团手续后,尚须经过三个月至半年的候补期,才能正式通过为团员。脱离反动党、派、社、团的一般人员入团,其手续则须有两个正式团员的介绍,半年至一年的候补期,经团县委批准;其较为负责的人员,则应经高级团委特别审查批准方得入团为团员。
第六条 超过二十五岁之团员,仍可留在团内,有发言权与被选举权,而在被选入领导机关时,则仍有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七条 本团团员的义务如下:
(一)努力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努力精通业务,掌握科学技能,提高文化水平;
(二)执行本团的决议,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生活中作青年的模范;
(三)努力学习军事,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人民的利益;
(四)积极参加工作,经常出席本团的会议,缴纳团费,确实执行本团所给予的任务。
第八条 本团团员的权利如下:
(一)在本团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按照本团所规定的一定的秩序,自由并确实地讨论本团的一切工作问题,并可越级向上申诉自己的意见,批评本团的任何工作人员,提出任何建议;
(三)提出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问题,要求团的组织给予可能和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候补团员除无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外,余皆同于正式团员。
第十条 本团团员有随时退出本团组织的完全自由。
第十一条 凡团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团的工作者,即认为自行脱团。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团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本团各级领导机关皆经选举产生,各种重大问题应经过民主的方式来决定。本团的秩序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
第十三条 本团的团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是团的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必须定期举行。由团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团的各级委员会,并审查与确定团的工作。在大会开会期间,团的各级委员会是各该级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 按照生产、职业和行政区域的划分,建立本团的各级组织机构;
(一)每一工厂、学校、机关、街道、农村(或乡),有团员五人以上,即成立团的支部,百人以上即成立总支,下设分支。
(二)在一个区内,有三个以上的支部,即应成立团的区委员会,在一个县或市,有三个以上的区委,即应成立团的县委员会或市委员会。
(三)在各省、各专区、各县(市)、各区,各设团的省委、地委、县委(市委)、区委。
(四)在全区设立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
(五)各级团委均设书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设组织、宣传教育、青工、学生、妇女、少年、儿童等部门分工办事。
(六)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均实行委员制与集体领导制。
第十五条 本团在解放区及一切能够公开建立组织和进行工作的地区,团的组织和工作,一律公开进行。本团承认团外人民群众对于本团的工作和组织有批评和建议之权。团的基层组织的重要会议,和各级代表大会,均可邀请团外人民群众或其代表列席。
第四章 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支部。支部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支部的经常工作,主要的有如下各点:
(一)推动和组织青年积极完成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府所确定的各种重大工作任务;
(二)时刻注意密切地联系青年群众,经常了解并向本团领导机关反映青年群众的情绪和要求,适当解决当地青年群众的需要;
(三)讨论与执行团的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定期向团员大会及上级做工作报告;
(四)检查团员的日常活动和学习,发扬切合实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组织和领导团内外青年的政治文化学习、娱乐、体育等活动;
(六)随时注意吸收新团员。
第五章 纪律、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本团一切团员和一切组织均应自觉地严守以下纪律:
(一)不违背、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确切、迅速而完满地执行团的决议。
(三)以身作则地服从政府法令。
(四)履行团的义务,遵守团的章程。
第十八条 凡在人民事业中表现出高度的忠心,并有特殊功绩和贡献者,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团员,建立团的优良作风。
第十九条 凡有严重违犯团章、团纪的行为者,应按照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处分分为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定期停止团籍、开除团籍。对团员的处分,须经过团支部讨论,和上级批准。被处分的团员,有申辩之权。团对犯错误同志的批评或处分是为了教育团员,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团员应定期缴纳团费,作为团活动经费的基本来源。
第二十一条 除团员所缴纳之团费外,团的经费由团所举办的事业收入及社会各界人士与团体的捐助筹集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团章由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产生之,修正之权属于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团的中央委员会有解释之权。
第二十三条 本团章自公布之日起,即行生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