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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汇的出入口货物许可证准予申请展期 华北对外贸管局规定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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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02
第1版()
专栏:

  已结汇的出入口货物许可证准予申请展期
 华北对外贸管局规定办法
【天津电】津市解放前,经伪运输管理委员会所签发之进出口许可证业已结汇,但尚未到货或未出口者,数目很多。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特规定处理办法如下:一、已结汇货物未到津部分:(一)许可证展期,凡已经结汇之许可证,无论已经到期或未到期而货物尚未运达天津者,均须于四月底以前来本局请求展期。自请求之日起,准展期三个月,如机器零件因制造需时三个月仍感不足时,则准予续展。(二)货已运抵上海及国内其他口岸者,统限于四月十五日以前来本局登记。已运达上海或他埠者,仍须由货主设法运津;在十二月十五日以后运达该口岸且已完税者,可持完税证单向津海关请求免征关税。货存上海或其他埠关栈,既不能运出,又不能提货者,准由经办外汇之银行,电请该上海或他埠之总、分行协助商人办理提货手续,但须由该银行或殷实商号两家,保证该项货物提出变卖后,由其他口岸照自备外汇进口办法,运回同样货物,限两个月办完。(三)货已运抵香港或仍在发货地预备运往香港转口者,限于四月十五日以前来本局登记。已抵香港者限两个月以内运到天津;尚未由发货地装出,预备先运往香港再转运天津者,准予信用状上注明“经过香港”字样,但须由经办结汇之指定银行或殷实商号两家保证该货于四个月内运抵天津。(四)以上各种情形未清理完竣者不发给新的进出口贸易营业证。二、已结汇货物尚未出口部分:(一)出口外汇已全部结清者准其全部运出(统销品不在此限)。(二)出口外汇只一部结清者放行已结汇之部分。(统销货品不在此限)(三)统销货物仍不许自营出口,但可以其他等值非统销出口货抵偿之。(四)货物运出之前仍须向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请领出口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时,应将指定银行之结汇证明书缴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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