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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与级差地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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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4-09-02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农产品价格与级差地租
社会主义制度下,农产品的价格是否应当包括级差地租,我国经济学界有不同看法。
一些同志认为,农产品的价格决定于劣等地的劳动消耗。理由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就不能只耕种优、中等地,还要耕种劣等地;要人们能够耕种劣等地,就必须在价格上保证这种耕种的劳动消耗得到补偿,只要农产品的价格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经营优、中等地的单位就必然获得一个价格上的余额,即级差地租的货币形式。
另一些同志认为,农产品的价格原则上不应当包括级差地租,而应当根据它们的平均劳动消耗来制订。为什么呢?(一)这样的农产品价格,使农民在应得的报酬外得到超额的报酬,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的原则;(二)这样的农产品价格,将严重地影响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生产的成本;(三)如果国家要保证轻工业产品得到合理的赢利,则这些轻工业品也必须按高于社会必要劳动的价格出售,这将使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显著下降;(四)如果国家为保证职工生活而提高工资,则所有工业部门的生产成本都将因此上升,工业品的价格也将提高,这实际上是单位货币购买力的降低;(五)如果国家提高职工工资,而不提高工业品价格,则国营工业的积累将显著减少。
还有一些同志认为,制订农产品价格,需要考虑到级差地租对农业生产成本的影响,但是,也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对级差地租进行合理的分配。如何对级差地租进行合理分配呢?(一)对由于国家进行的投资而产生的级差地租,国家一般应当通过价格杠杆收回相当一部分;对由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本身的集约经营而产生的级差地租,应当基本上留归该单位所得。(二)使高产区的农产品收购价格适当低于低产区,有计划地把高产区的一部分级差地租转归低产区所得。(三)在制订农产品收购价格时,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适当加以照顾,把靠近城市和交通沿线的集体经济单位的一部分级差地租转归这些地区的集体经济单位。
(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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