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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织染业劳资集体合同全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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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2-01
第2版()
专栏:

  北京市织染业劳资集体合同全文
【本报讯】北京市织染业工人代表同业公会代表等为了解决劳资间现存的纠纷,以达恢复与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根据织染业现况双方协商结果,特签订集体合同如下:
第一条 资方不得有干涉或限制职工参加社会活动之行为,亦不得借此解雇职工。职工如因开会及其公务需占工作时间时,除全市共同性质者外,须取得资方之同意。
第二条 职工有受雇与自行告退之权,如自行告退就于五日前通知工会及资方。
第三条 资方有雇用与解雇之权,但须遵守下列原则:
1、在雇用期间,因业务关系不能不缩小营业时,或经工商局批准其歇业转业而必须解雇职工时,应于半月前通知本人及工会,本人及工会如不同意时,有抗议权。
2、职工因违犯厂规,情节严重,而被解雇时,资方须于五日前通知本人及工会,如不同意,可提出辩护。
3、被解雇之职工,资方应按其服务年限及各厂情形,给予一个月到三个月的实际工资(包括饭费)作为遣散;但自愿告退或违犯厂规而被解雇者,不在此限。
4、资方改变生产方式或依法转业时,愿随改变生产方式或转业之职工,酌情留用;不愿者按第三项发退职金。
5、资方产权转移时,职工被新业主留用继续发工资者,旧业主不发遣散费。
6、资方复业或扩大营业,需要雇用职工时,本厂过去被解雇之职工,除正在本业任职及因违厂规而被解雇者外,有以同等条件受雇之优先权,资方须于十五天前通知本人或登报通告,到期不报到者,以弃权论。
第四条 工资及支付计算
1、实行一种或数种的实物工资支付办法,以伏地小米为标准计算,每月分两次发给。其办法,每到月半及月终发给工资小米及市布(二厂红五福)各半,每二斤小米折一尺市布。职工愿折价者,得按发薪当日人民币报刊载之伏地小米零售价格及贸易公司五福布牌价计算,职工平时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与资方协议借支工资。
2、织布工人工资以白市布重十一斤经二○纬二○(经86根纬70根)、一一○尺长六丈条布重三斤经二○纬三二(经68根纬58根)、八丈条布重四斤半经二○纬三二(经76根纬64根)为标准,并实行计件累进工资制。其他种类布匹按其长短轻重繁简比例计算之。
(1)实行计件累进工资制,但以等级增多每级匹数缩小为原则,由双方在下列范围内协议之。其交工匹数白市布电力三四匹,人力一三匹;八丈条布电力五○匹,人力二○匹;六丈条布电力七五匹,人力三○匹。由此向上累进,电力每级最多不超过一○匹,人力最多不超过五匹。每级以不超过前一级的每匹工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为标准。如不能完成每级匹数者,亦依同级每匹工资计算。
(2)根据以上三种布每月每人能织成一般最高产量计白市布电力二台五二匹人力一台一九匹,八丈条布电力二台七五匹人力一台三○匹,六丈条布电力二台一一○匹,人力一台五二匹,除供食宿外,所得工资一般人力机以小米二一○斤,电力机以小米二三四斤规定计件累进每匹工资为标准,由双方依情况(布的背旺机器好坏等)协议增减之。但所得工资最低人力机不得低于小米一五○斤,电力机不得低于一七○斤。
(3)等轴与断轴时的工资根据以下情况计算:
甲、工人作其他工作时照发工资。
乙、资方无工作分配时在每日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以内不发工资,超过者,发二分之一工资。
丙、确有因天气或原料等人力不能克服的困难时,工资由双方另行协议。
(4)人力改机子(期限由双方协议)电力改机子倒铁活如工人自己修理者则照发工资,非自己修理者与等轴同。
(5)“软轴”时应视其情形由工会小组与资方进行评议,斟酌情形增加每匹工资额数。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
3、打轴打穗工人工资应按件计算不供食宿(如供食宿或按日计资由双方另议)其工资标准如下:
一、打轴
线类   件数   工资
二十纱  一捆   电力    人力
            一斤半至二斤  三斤至五斤
二、打穗
电力   人力
计件单位    工资
二十纱一捆 小米一斤半至三斤
  计件单位   工资
供机一台   小米二斤至二斤半
各厂根据机器好坏劳资双方协议之,但所得工资不得低于以上低数工资。
4、职员及其他月工工资具体数目由劳资双方协议,但司帐技术染工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小米一七○斤。此外厨工及其他职工等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小米一五○斤。
第五条 工作时间以十小时为原则,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用膳时间包括在内。
第六条 例假与事假
1、元旦、五一、国庆等纪念节日按政府所规定的假日实行之,并照发工资。
2、端阳节、中秋节及年节休假日照旧,并发工资。
3、每月休假一般两日,原发工资者照旧。
4、职工婚丧及其假期之规定,仍照各厂原有习惯办理,如无习惯者双方另行拟定。
5、女工产前产后共给假四十五天在三个月内小产者给假十五天,在三个月以外小产者给假三十天,不得借词开除,并应照发工资。
第七条 伙食
1、每月最少四顿犒劳(大米白面并按各厂情形酌加菜金)如生产及营业情形良好时,可斟酌情形予以适当增加,日常饭菜亦应随时调剂,多多征求职工意见。
2、有伙食团者由资方发给小米,具体数目双方协议之。但每人每月最低不得低于小米七○斤(煤水电在外厨工工资包括在内)。
第八条 职工福利
1、职工平时有病者伙食得适当改善,其特别困难无法担负医药费者,由资方斟酌情形作适当补助。
2、职工因公伤残(包括内外伤残)医疗费全部由资方负担,残废而能工作者,应依自愿予以留用,酌给适当工作。不能工作者,视残废之轻重给以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六个月实际工资(包括饭费)职工因公致死殓葬费全部由厂方负担。并酌情发给抚恤金。最低不得低于十二个月的实际工资(包括饭费)。
3、资方每月供职工理发二次至三次,沐浴一次。
4、工厂一切福利事项(卫生安全设备等)资方应在可能范围内逐渐设施。并于每月开支工资之日,按月发给等于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之百分之一点五的文教经费交工会。
5、过去历年资方对职工有发给服装或服装补助等费者,应维持旧例。自解放后一时的发给服装等费者,由双方协议。
第九条 学徒和练习生年限按旧例实行,但应根据其技术与成绩由本厂工人小组与资方民主评定,而随时转为正式工人或职员,一般学织布的工徒,应以体力正常者始能正式织布。
第十条 学徒和练习生除供给伙食外,应按其技术与工作能力给予津贴,每月最低不得低于小米三十斤。
第十一条 资方对生产成绩优良,节省原料或改进技术者,均应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各厂必要时得按各厂情况订立本厂集体合同,但不得与本合同之精神相抵触。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半年自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届时由劳资双方代表另行审查修改或声明延长其有效期间。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局批准后实行之,劳资双方各执一份,其解释权属于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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