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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托律师在辩护词的最后一部分严正指出 诬控我人员的罪证荒诞离奇不可置信 硬加在中国被告身上的罪名可以休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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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5-02-03
第3版()
专栏:

平托律师在辩护词的最后一部分严正指出
诬控我人员的罪证荒诞离奇不可置信
硬加在中国被告身上的罪名可以休矣
新华社二日讯 苏布拉尔·平托律师在他为九名无辜中国人员所作的辩护词的最后一部分,逐项驳斥了巴西军事检察当局诬控中国人员“进行间谍活动和颠覆活动”的“罪证”,并且强调指出,所有这些“罪证”都是假想的、捏造的。
辩护词指出,巴西有关当局通过“向各日报和刊物提供完全虚假的材料”,来散布诬陷中国人员的各种神话。在这方面,它驳斥了巴西《环球报》根据这类虚假材料散布的所谓中国人员企图暗杀巴西官方人员、收买巴西人士以及在巴西存在中国的“一个特务小组的巨大的活动网”等谎言。它说,“这完全是凭空捏造的东西,对于这些,军事警察侦讯局经过五个月之久的搜索、调查和侦查,也未能证实。”它说,“正如以后的事实所证明的,即使在幻想的王国里,也难以遇到这样的弥天大谎,因为至今当局是非常了解合法地、正大光明地进入巴西的九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并且非常了解他们的行动是完全受联邦和瓜纳巴拉州政府注视和监视的。”
辩护词随后驳斥了瓜纳巴拉州政治社会保安局长古斯塔沃·博希斯亲自出面对中国人员提出的这类诬控,博希斯在他向《巴西日报》发表的谈话中,除了重复《环球报》散布的神话外,还煞有介事地提出了其后成为笑柄的所谓中国人员拥有所谓“火龙”、“液体毒药”、“皮下注射器”等等“罪证”。它说:“令人惊讶的是,党派的激情、政治上的仇恨和思想上的激动竟能在负责人士的头脑中产生在刚才第七十七项至八十五项所转述的这些离奇古怪的故事。
“实际上,无论是在这个庞大的诉讼案卷中,或是在被告的供词中,都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使人推断或假设存在着如古斯塔沃·博希斯上校所说的颠覆组织和间谍活动组织,也没有任何文件可以使人能够认定存在游击队,更没有任何文件凭据(真的或假的)可以被认为是进行贿赂的名单。
“而且令人惊奇的是,说有什么液体毒药、注射器、炸弹图样,而在该案的大量的证件中,不论是在已列入此诉讼的四卷案件中,还是在无数的附件中,却根本没有这些东西。”
辩护词说,“侦讯由民事机构转到军事机构之后,人们看到每天的报纸上用种种调子所报道的如此吹嘘的证据仅仅存在于瓜纳巴拉州保安局官员的想象之中。”
苏布拉尔·平托律布还驳斥了古斯塔沃·博希斯以中国人员持有一笔美元来指控他们企图收买巴西政界人物以便改变巴西的社会政治秩序的说法。辩护词指出,中国人员持有这笔美元是“正常的,完全可以理解的。”它引证巴西工商部官员的证词指出,这笔款项是中国人员在巴西进行贸易和筹办展览会所必需的。它说:“且不说购买棉花的款项,光是要用来举办展览会的开支就很大了。”
辩护词随后驳斥了巴西第一军区第二军事法庭的检察官对九名中国人员提出的所谓他们“企图通过一个外国或外国的组织或国际性组织的资助,改变(巴西)宪法中规定的政治或社会秩序”和“在本国领土上推动建立或保持进行间谍活动的秘密机构”的诬控。
辩护词指出,“在这些案卷中不存在被告为了改变一九四六年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事实的任何证据。”
为了证实这一论断,辩护词援引了一些证人的下列证词:
阿内西乌·卡斯特卢(中国人员住所的住户——编者注)说:“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中国人在同本证人谈话中,表示过要进行或参加革命或者保持一个进行间谍活动的秘密机构的任何意图或目的。
“对中国人公寓的经常访问或者常去那里的人都不是什么该住宅内的不正常现象,因为这同其他住户的活动是一样的。”
佩德鲁·玛丽亚·德康塞森(中国人员住所的看门人——编者注)说:“我从来没有听说过中国人在住所的内外进行任何颠覆或革命活动。”
若泽·路易斯·德苏扎·菲略说:“我不能提供他们在巴西国境内进行颠覆或间谍活动的言行。”
居住在参议员维尔盖鲁大街的被告(指新华社记者王唯真等——编者注)的女佣人伊尔米尼亚·玛丽亚·德森娜坚定地说:“我从来没有看到中国人的任何可以被认为是准备革命或者是什么间谍活动的行动。”
在谈到其他“证人”时,辩护词提及警察学校校长埃罗斯·德莫拉·埃斯特旺。它指出,德莫拉“是在调查工作尚在民事警察的权力范围内时主持对被告的警察侦讯的”。但是,“这位证人也不顶用”;他在“作证”的整个陈述中,“没有指出任何事实来证实被告中有人企图改变一九四六年九月十八日联邦宪法规定的政治或社会秩序”。
辩护词指出,甚至这些原告的证人的证词也表明,巴西当局指控中国人员犯有进行“颠覆活动”罪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它说,因此,不可能肯定或宣布被告违犯了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第一八○二号法律第二条第三项。
辩护词叙述了诉讼案卷内的附件的内容,并指出,尽管这些附件的数量庞大,但是除了官方签署的文件和蒋介石集团特务伪造的据说由一个“郑某”发自伯尔尼的那封“信件”之外,绝大部分不过是新闻记者和贸易人员的证件和业务上所需要的书籍和资料。它说:
“这些附件,从上面简要的叙述来看,不构成足以说明被告曾做过任何直接为了改变现行巴西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任何证据。”
辩护词在谈到那封所谓由“郑某”于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日从伯尔尼发给另一个姓“王”的中国人的“信件”时指出,“不能承认这封信是真实的,因为它本身的内容就带有明显的伪造的戳记”;只是“由于那些听命于国民党中国(指蒋介石集团——编者注)的中国人的行动,才有了这封信”。
辩护词说,这封“信件”中,“有一段情节真是出丑,那就是,在这封信中,明显地提到了巴西革命(指巴西利亚军士起义事件——编者注)的领导人普列斯特斯军士;然而,这次革命是发生在一九六三年九月,也就是说,发生在这封臭名远扬的信写了六个月之后。在一九六三年九月之前,在巴西,谁也不知道普列斯特斯军士的政治思想。”
平托律师在辩护词中问道:一个中国人怎么可能知道在巴西有着一个连他自己的朋友都不知道他的政治倾向的普通巴西军人愿意为共产主义革命而工作呢?
辩护词指出,巴西警察当局声称同这封“信件”一起被查获的一支手枪,同样是一件后来伪造的“罪证”。如果警方确是在四月三日查获这两项“罪证”,它在当时肯定不会不大事加以宣扬。当时他们没有这样做,是因为当时不存在这两项“罪证”。
辩护词在驳斥巴西当局诬控中国人员犯有进行“间谍活动”罪时指出,“在这方面的控告既然已被推翻,有关上述法律第二十五条所述的间谍罪的指控也应立即加以驳倒。”辩护词说:“这种指控更属荒谬,因为这种罪行只同被控告从事收集国家的政治或军事秘密的活动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无论是在这些案卷里还是在那些附件里,都没有说明任何一个被告寻求得到非军事的或军事的国家机密的影子”。
针对巴西警察当局提出的关于中国人员在巴西设有秘密电台和“旨在进行间谍活动的秘密机构”的诬控,辩护词说:“在这些案卷和附件中,哪里有被告在我国保持任何秘密机构的证据或迹象呢?”“显然,这种指控不可能是指在科帕卡巴纳区小普拉多大街一三五号二○三房所缴获的收报台,因为这个电台从来不是被告的,它是属于新华通讯社通讯员A·瓦斯康谢略斯先生(代理新华社在巴西发行新闻稿的负责人——编者注)的,他在巴西持有合法执照。”辩护词还指出,“据杜兰丁·维安纳先生向电报局局长提出的报告说,这个电台并不是暗藏的。”“如此说来,硬加给被告的间谍活动的指控可以休矣。”
辩护词随后引证巴基斯坦政府的一项证明文件,驳斥了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代表团仅仅是作为其成员进行颠覆活动和间谍活动的掩饰的诽谤。这项经巴基斯坦外交部认可、由K·A·巴蒂局长签署的文件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参加了一九六○年从一月三十一到四月二十日在达卡举行的巴基斯坦第一次国际工业展览会,文件说:“展览会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工业及促进巴基斯坦和各参加国之间的贸易。中国馆的组织人员没有被当局发觉有任何有害的或应负责任的行为。”
辩护词指出,“上列文件中的中国贸易代表团成员之一现已在被告之列,他就是侯法曾。”“如果说,他在巴基斯坦是按照礼节行事,那么为什么他以及同他一起来到这里的他的同胞们在巴西合众共和国就要不顾这种礼节呢?”
平托律师在辩护词中逐项驳斥巴西当局诬控九名中国人员的种种“罪证”、“罪名”之后严正宣告:“根据这些理由以及将在审判时口头加以解释的其他理由,应以纯洁和公正的司法的名义,宣判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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