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9阅读
  • 0回复

教员薪金收入不应没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01
第4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教员薪金收入不应没收编辑同志:
邢台县十一区西黄村张传尤,据村中划阶级是中农,一九四六年六月到邢台第七高小当教员,到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家中被斗了,在斗争时,张传尤没有回到家里,继续在高小当教员,家中生活没有办法,依靠薪金米维持。一九四七年九月挤封建挤回到家,节省米六百斤及书籍文具铺盖均被扣留在高小。一九四八年五月间,村中认为是斗争对象,又是挤回的封建,就到七高小把书籍文具铺盖及六百斤小米拿到本村,将米借给群众吃了,文具书籍铺盖保存到农会,经纠偏后,张传尤又到本县第八高小当教员,在结束土改时把铺盖文具书籍退还本人,节省那六百斤米没有退回。根据这情况,这六百斤米是否能退还本人(解决点目前生活困难)?请解答。沙河支行尚士豪
答:教员薪资收入,是其个人脑力劳动所得,无论其家庭成份为何,本人教书收入,在土地改革中都不应没收,过去已经没收了的,应予退还或补偿。张传尤被没收的文具铺盖,村中已经退还这是对的,六百斤小米因已借给群众吃用,如何补偿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对安置或补偿其家庭时一并解决。
——编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