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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小学教师服务暂行规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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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7-02
第2版()
专栏:

  华北区小学教师服务暂行规程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于六月三十日明令公布“华北区小学教师服务暂行规程”,兹将该规程原文刊载于后:
 华北区小学教师服务暂行规程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小学教师的职责,鼓励其学习情绪与专业精神,以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与积极性,特制定本规程。
二、职责
第二条 小学教师之基本任务为:根据“华北区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之规定,按期完成教育计划,办理儿童入学、毕业、转学、休学、退学事项及关于学龄儿童的调查统计工作,同时努力学习,提高自己及改进学校工作。
第三条 小学教师在课余时间应主动协助村(街)政府开展社会教育工作。
第四条 小学教师应采用成绩展览会、学生家长座谈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学生成绩,向村人报告学校工作情况,密切学校与群众的联系。
第五条 小学教师不得无故离职。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之。
三、资格
第六条 具有相当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并愿为新民主主义教育事业服务,为小学教师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 凡合于第六条之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任乡村初级小学教员:
1、高小毕业程度,曾任小学教员或其他革命工作二年以上者;
2、相当初中程度,曾任小学教员或其他革命工作一年以上者;
3、相当初中程度,曾在师资训练班毕业者;
4、师范学校毕业者。
第八条 师资缺乏地区,不合第七条各项规定者,因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许可,得任初级小学学习教员。
第九条 凡合于第六条之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任初级中心小学校长或高级小学教员:
1、初中毕业或相当初中程度,曾任小学教员或其他革命工作一年以上者;
2、高中程度,曾受短期训练者;
3、三年以上师范学校毕业者。
第十条 凡合于第六条之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任大、中城市高级小学或完全小学级任教员:
1、曾任初级中心小学校长或高级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
2、高中程度,曾任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
3、四年以上师范学校毕业者。
第十一条 相当初中程度,长于体育、音乐、美术工艺等科者,得任高级小学科任教员。
第十二条 任高级小学级任教员二年以上,或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参加革命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得任高级小学、完全小学教导主任或校长。
第十三条 教员资格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六至十二条之规定举行定期检定确定之。检定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呈报华北人民政府备案。
四、任免、调动
第十四条 县、市立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均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派,并开具简明履历及鉴定意见,报请直属上级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县、市立小学教员由县、市人民政府介绍,由校长聘任,或由校长选聘,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初级小学教员由县人民政府介绍由村政府聘任,或由村政府选聘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教员任期一般以一年为原则,城市可依惯例半年一期。初聘、续聘、解聘均于学年或学期终了时行之。任期(聘约)未满以前,不得无故调动、辞退或辞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中途调动时,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教职员离职时,均须交代清楚始能离校。
五、待遇
第十七条 小学教师薪金标准另定之。
第十八条 小学教师薪金全年按十二个月发给。学期终了离职教职员,其假期薪金照发。新任教职员、中途离职教职员薪金,均按到校离校之起止日期计算。因工作需要而中途调动者,学校须于介绍信上说明薪金截止日期,使两地衔接发给。
第十九条 乡村小学校长或教员于必要时(如布置、总结中心工作,讨论宣教工作问题时)得列席学校所在村村政务会议,中心小学校长及高小或完小校长得列席所在区区政务会议,会议召集人应事先通知之。
第二十条 小学教师因下列特殊情事请假时,其假期薪金照发,其代理人之薪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发给之:
1、本人结婚,按城市与乡村及距家远近,得给假七天至十五天;
2、父母或配偶死亡,得给假十天至一个月;
3、女教职员生育,于分娩前后共给假六十天;
4、因公致疾或确因重病不能工作,请假在一个月以内者。
第二十一条 女教职员在工作岗位上所生幼儿,因家境贫苦养育困难时,得请求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华北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各项外,小学教员因事请假,代课人之薪金由原教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小学教师遇有重病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者,得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师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者,得由县、市人民政府保送免试入相当的师范学校或师范学院继续深造。
六、学习
第二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经常注意学习,提高自己的文化、政治、业务水平。学习好坏列为考绩标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省(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师范学校,于假期举办在职教师训练班、讲习会、座谈会、专题讨论会时,小学教师应按规定受训或出席会议。
七、考绩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除平时注意检查工作外,对全县、市小学教师每年举行检定一次;并定期举行群众性的考核,选举模范教师。
第二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对工作积极、成绩卓著之小学教师,应予以通报表扬、奖状、奖章等名誉奖或其他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犯错误之小学教师,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记过或撤职的处分。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华北人民政府修改之。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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