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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南行署规定具体办法 保证农民售麦不吃亏 华北人民政府核准;调剂大量粗粮给冀南,低价售与农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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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7-20
第2版()
专栏:

冀南行署规定具体办法
保证农民售麦不吃亏
华北人民政府核准;调剂大量粗粮给冀南,低价售与农民。
【冀南电】为沟通城乡关系,发展生产,保证农民出售小麦不吃亏,并低价换回粗粮或工业品,冀南行署特指示所属各级政府,号召所有机关团体及生产部门,将节余粗粮有计划地提前抛售给农民。过去虽曾努力提高麦价,压低粗粮,但尚未收到应有效果,某些地区小麦与粗粮比价相等,甚至粗粮超过麦价。如邯郸市一斤麦子只换一斤红粮,一斤米则换麦一斤四两至斤半,农民吃亏很大。现已请准华北政府调剂该区大批粗粮,作为是项用途。并提出具体办法如下:(一)凡机关部队与团体节余粗粮,均应按贸易公司规定之价格换成麦子,或借给贸易公司。交换者,按照优待合作社办法。借给者,俟该公司由津运来粗粮后,照数归还。各单位如存麦子,不拟马上出售,亦不愿换粗粮时,亦可委托贸易公司或供销社代为运销,或将麦存贸易公司,何时出售,均可按照高于当时的价格付款。(二)农民以粗粮换细粮的办法:社员及有组织的群众以粗粮换细粮时,应将麦抬高于市价,粗粮压低于市价。如换工业品,可按供销社价格差额待遇。一般农民以粗粮换细粮或换工业品,亦应适当照顾。对不以麦换粗粮,而单纯买粗粮或卖麦者,有组织的群众,按供销社差额价格待遇,无组织群众,亦需加以适当照顾。最后该指示提出,在解决产销困难工作中,应结合农民建立供销社,普遍打下建立合作社的基础。同时并须预防物价波动;要适当的结合行政力量,维持一斤麦的价格约等于斤半到二斤左右红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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