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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反动党派人员布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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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7-24
第2版()
专栏:

  登记反动党派人员布告
【平市讯】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于昨日发布关于登记反动党派人员的布告,全文如下:
平津卫戍司令部于入城之初,即颁布卫字第一号布告:宣布解散中国国民党、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国青年党、民主社会党及其他附逆反动党派等反革命组织,查封其机关,严禁其活动。惟近查仍有不少反动党派人员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本会为维护人民利益,巩固革命秩序,坚决贯彻平津卫戍司令部彻底肃清此类反动党派之方针,特规定反动党派人员履行登记之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凡中国国民党、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国青年党、民主社会党,及一切附逆反动党派,除解散其组织,查封其机关,严禁其活动外,其所有公产、公物、档案等一律没收归公。
二、凡中国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中国青年党区支部委员以上,民主社会党区分部委员以上,或相当于上述等级者,自布告之日起,应即持本人国民身份证、户口单、及免冠二寸像片三张,向所在区之公安分局申请登记,交出尚存之全部证件、文件、所属党团员名册、档案、武器、电台、密码、及各项公产、公物等项,不得再有延误。
三、凡上述分子尚存在于工厂、学校、铁路、矿山、文化团体、公营企业及政府机构中各部门者,均向所在指定之登记部门登记之。
四、凡遵令登记,真诚悔过,缴出武器、电台、文件、档案与一切证件、证物及全部文件、表册者,从宽处理。自动报告其他反动秘密组织及潜伏分子属实、协助政府破获敌特有功者,分别功过大小酌情给以免罪或奖励。凡不申请登记,企图隐匿抗拒,或有破坏登记之行为,或在登记时隐匿与破坏武器、电台、及重要证件、文件者,一经查获,决依法严惩不贷。
五、凡进行假登记,企图蒙混,或履行登记手续后仍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定予从严惩处。
六、凡我市民对上述反动党派分子,除应督促其向政府治安机关登记外,如发现隐匿抗拒,进行破坏活动者,更应积极及时举发,检举有功者奖,隐匿包庇者罚。
以上各项,仰各切实遵照执行。切切此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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