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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送荣军及烈士灵柩 华北人民政府规定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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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0-06
第4版()
专栏:

  转送荣军及烈士灵柩
华北人民政府规定暂行办法
【京市讯】十月份起取消战勤后,对荣军转送及烈士灵柩转送,华北人民政府暂定如下办法: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起运之烈士灵柩及需转送之荣军,除通火车、汽车之地段,荣军及烈士灵柩由处理机关发给车费及烈士灵柩火车免费运送(烈士灵柩不准乘汽车)外,对不通汽车、火车地段,由路经之区村政府雇脚转送。二、荣军之转送车费,仍由处理机关在处理费内开支报销。雇脚费由村区政府取得荣军或烈士家属证条后,均由县政府在公粮内垫支,列入财政报销。三、批准与开给转送证件,由政府民政部门或荣管机关掌管。雇脚费由财政部门掌管报销。
                      (华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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