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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分行 制定倒卖金银处理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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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22
第2版()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分行
 制定倒卖金银处理法
【本报讯】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分行,制定对倒卖金银处理办法,其办法如下:
一、违法携带者,计价行使者,数量极少又无倒卖嫌疑者,可照版价予以贬价百分之十五兑换,并给予教育。
二、如有倒卖嫌疑者,应按牌价贬价百分之三十兑换。
三、走私资敌者应全部没收,情节重大者除没收外,并加倍罚款或给予其行政处分。
四、私自买卖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之:⒈小额授受证明不是倒卖者,按贬价百分之二十兑换;额数虽小确系投机倒卖者,应贬价百分之五十兑换。⒉如数量在银元二十元以上、白银十两以上、黄金五钱以上者予以没收。⒊数量既大又是屡犯的投机分子,除没收并科以一至三倍的罚金。
五、凡我军民人员均有告发和检举之权,向公安部门或区以上政府报告。因报告而查获者,予以没收折价百分之二十或贬价兑换之差额部分百分之五十以下之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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