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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集体合同主要经验 必须实行统一领导 使劳资双方都发扬民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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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02
第2版()
专栏:

  签订集体合同主要经验
必须实行统一领导
使劳资双方都发扬民主
各省市劳动局在领导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中,也取得以下主要经验:其一,必须由市总工会、工商局、劳动局、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协商或组织委员会,统一领导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取得工作步调及干部思想认识的一致。在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具体分工,配合进行,工会主要进行工人工作,劳动局对劳资双方均可进行工作,工商联合会与工商局主要进行资方工作。对于劳资双方要同时进行工作,才能顺利签订,否则,如果对一方积极,对他方消极,就易使另一方发生怀疑与不满,造成签订合同中的困难,甚至陷于破裂或僵局。其二,必须使劳资双方都发扬民主,在各自的会员中切实讨论,使双方都认识到订立合同的需要,然后经过反复酝酿,组成各自方面的委员会,提出各自的合同草案,选举数量相等的代表,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协商谈判,在两利原则下签订合同。干部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劳资双方的政策教育,分别问题的主要和次要、大的和小的、目前可能的和不可能的,加以掌握,以免形成盲目的无中心的争论。干部要循循善诱,严防包办代替,须知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就是组织教育工人和提高资方对政策认识的过程。这样签订的合同,才能真正合乎劳资两利,双方才能自愿遵守,认真执行,并能推动其他行业签订集体合同。其三,集体合同是以行业为单位系统地解决劳资争议的最好办法,但在同一行业中有规模大小、机器业与手工业的不同及营业好坏、工资福利高低悬殊等情况,因此,资方不能单纯依靠旧有同业公会(其中大厂号占优势)来领导集体合同的签订,而应选举包括该行业大、中、小厂号的代表参加。根据行业情况的不同,应确定不同的签订合同办法;或是一个行业订立一个集体合同,在合同中对大小工厂加以区别;或是同一行业内分开类型,分别订立适合本类型情况的集体合同;或是一个行业中的特殊厂号,根据该行业合同精神,单独订立分合同。至于特别小的作坊,因多系亲友、雇佣关系不明确,其存在着的封建打骂制度应予废除,在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则不应要求订的和大厂一样。其四,首先要在纠纷多且营业情况较好的产业部门订立合同,以获得初步经验,示范推广。在已订数个合同后即应及时总结经验,用以广泛号召,大量协商订立,不可小手小脚,不相信群众。其五,对立刻不能签订集体合同而存有急待解决之问题者,则应采取集体协议方法予以处理。这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初步形式,比订集体合同简单迅速,特别适用于刚解放不久,工人群众未很好组织、纠纷又急待解决的地方,但协议时应经过广泛的群众讨论,防止少数代表包办。其六,合同订立之后,应进行检查督促贯彻执行,以便发现问题随时纠正。此外,各地在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亦尚有若干缺点:有许多地方存在着急于完成任务和包办代替、行政命令的作风,耐心解释政策与深入发动群众执行作得不够;有些地方在统一领导分工配合上不够密切,致工作不能很好推进;有些地区在讨论劳资双方合同草案时,规定以劳方草案为主,资方草案只作参考,以致资方感到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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