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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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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01
第3版()
专栏:

  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在搜集,整理和研究中国民间的文学、艺术,增进对人民的文学艺术遗产的尊重和了解,并吸取和发扬它的优秀部分,批判和抛弃它的落后部分,使有助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如左:
甲、广泛的搜集我国现在及过去的一切民间文艺资料,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加以整理和研究。
乙、刊行、展览或表演整理、研究的成绩,以帮助推动民间文艺的创作、改进与发展。
丙、举行学术性的座谈会及演讲会,进行关于民间文艺的专题报告及讨论。
丁、协助或发起有关民间文艺的保存、研究等活动。
第四条 甲、凡具有左列两项条件之一,由会员二人的介绍,经本会理事会通过者,得为本会会员。
(1)对文艺具有素养,并热心民间文艺的整理、研究及改进者。
(2)对民间文艺有兴趣,并在搜集上有一定成绩者。
乙、凡能供给民间文艺资料,愿意参加本会者,经许可后,得为“通信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会章,履行决议,发展本会事业等义务;及选举,被选举,建议、批评,并受赠本会刊物等权利。
第六条 会员有违反会章,破坏本会工作或信誉者,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通过,得给以警告或开除的处分。
第七条 本会每三年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一次。大会的任务为:①订定或修改本会章程。②报告、检讨及计划本会工作。③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四十七人,组织理事会,领导全会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左列七组:
(1)秘书组(2)民间文学组(3)民间美术组(包括绘画、图案、雕塑、建筑等)(4)民间音乐组(5)民间戏剧组(包括一切地方戏、扮演故事、皮影戏、傀儡戏等)(6)民间舞蹈组(7)编辑出版组。
每组设组长一人,干事若干人。
第十条 本会经费,除募集外,拟请求政府资助。
第十一条 本会设在首都。各地有会员五人以上者,经理事会通过后,得成立小组:有会员十五人以上,事实上有必要且条件许可者,经理事会通过后,得成立分会(小组及分会章程另订之)。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成立大会通过后施行。如有未妥善处,得于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上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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