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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会议讨论国际海底管理机构问题时 广大发展中国家同超级大国展开又一轮斗争 在第三委员会会议上超级大国霸权主义主张遭到有力驳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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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7-07-03
第6版()
专栏:

海洋法会议讨论国际海底管理机构问题时
广大发展中国家同超级大国展开又一轮斗争
在第三委员会会议上超级大国霸权主义主张遭到有力驳斥
据新华社联合国一九七七年七月二日电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六期会议第一委员会最近两周举行的会议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就国际海底管理机构的权力、组成和表决程序等问题,同苏、美两个超级大国展开又一场激烈的斗争。他们坚持正义立场,尖锐地抨击两个超级大国妄图把行将建立的这个机构变为它们的工具,以便控制和掠夺国际海底资源。
在管理局的大会和理事会的权限问题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坚决主张,由各缔约国代表参加的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它有权为理事会和其他机构制订总的方针政策和一般准则;而理事会是管理局的执行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大会所规定的方针政策。但是,苏联代表却提出,大会是“最高机构”,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它们是两个“互不干扰的平行机构”。美国代表也鼓吹大会和理事会在执行任务时“互相不得干扰”。两个超级大国的目的都是为了缩小大会的权力,削弱第三世界国家通过大会对国际海底区域进行有效的管理。
在理事会的组成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主张,理事会的组成主要应当按照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选出,不能扩大各个“特殊利益集团”在理事会中的名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发展中国家在管理局执行机构中有较多的代表权。为此,“七十七国集团”建议,在三十六名理事会成员中,二十四名应按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选出,另外十二名成员则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分配,各占六名。而两个超级大国却主张由各个不同的“特殊利益集团”分配二十四个名额,只有十二名按地域分配,企图借此限制发展中国家在理事会中的代表权。例如,按照苏联代表提出的主张,由五类“特殊利益集团”(工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内陆国和地理条件不利国家、陆地矿产生产国、矿产消费国)分配名额,“苏联东欧集团”只要在每一类中占一个名额,那么,这个
“集团”的国家虽然在缔约国中仅占少数,但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它却可以在理事会占有较多的名额,而发展中国家在理事会中的名额将不超过十八名。
在管理局两个主要机构——大会和理事会的表决程序问题上,“七十七国集团”认为,国际海底管理局采取的表决程序应当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维护海洋权益,反对少数大国利用表决程序阻挠管理局通过有利于保障发展中国家正当利益的建议或提案。为此,他们主张,任何实质性问题的提案应由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对于一个问题是不是实质问题,只要简单多数即可作出决定。但是,两个超级大国分别提出了实际上由“特殊利益集团”行使变相否决权的表决程序,以达到维护其海洋霸权利益的目的。苏联代表荒谬地主张,通过实质性问题提案所需的票数不仅要占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票数的三分之二,还要在三、四类“特殊利益集团”的票数中各占过半数,达不到这样的票数,任何建议都将在实际上被否决。
两个超级大国在上述问题上提出的无理主张,当即遭到许多发展中国家代表的批判。他们坚决反对某些大国妄想缩小大会的权力、操纵理事会和排除中、小国家平等地参加管理国际海底区域的图谋。一些代表指出,有的大国企图剥夺发展中国家在大会上行使权力的资格,使大会形同虚设,这是违反国际海底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的原则的。
工作组主席在会上提出一项“建议折衷案文”。但是,这项“案文”也受到几内亚、卡塔尔、突尼斯、摩洛哥和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代表的抨击。他们指出,这项“案文”在理事会的组成上没有反映多数国家的意见,反而保证发达国家在理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并拥有否决权;而在表决程序上又基本上反映了苏、美两国的不合理的主张。因此,这是一项倒退的方案。罗马尼亚代表说,“七十七国集团”的方案已对发达国家作了最大的让步;这项“折衷案文”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中国代表吴晓达在就国际海底管理机构问题发言时,坚决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正义主张和合理要求。他指出,“七十七国集团”就国际海底管理机构的组成、权力、职能和表决程序等提出的主张,应当成为达成协议的基础。他说,国际海底机构是一个代表全人类对国际海底区域进行管理和对区域内的活动进行控制的机构,理应由世界所有国家共同参与它的管理工作,所有国家都有权参加讨论和作出决策,绝不容许一、两个超级大国在这个机构中享有特权,更不容许它们操纵和控制这个机构。如果国际机构的组成和制度不合理,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也将不能得到正确的贯彻;如果容许超级大国操纵和控制国际机构,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也将被超级大国所恣意垄断。
中国代表强调指出,国际海底制度和机构是新海洋法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将建立的国际机构同开发制度和其他海洋法制度一样,应能反映今天的历史潮流和全世界人民的愿望,应有助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只有这样,这一国际机构才能得到世界人民的拥护,才能是有效和经得起时间考验的。
据新华社联合国一九七七年六月三十日电 出席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六期会议第三委员会的广大中小国家代表最近在审议沿海国对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管辖权的有关条款时,采取坚决维护民族经济利益和保护海洋环境及其资源的立场,同超级大国企图限制和削弱沿海国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即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防止污染的管辖权的海洋霸权主义主张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在第三委员会的会议上,苏联代表公然提出,沿海国在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对防止船舶污染的管辖权,只限于“违章排放造成的污染”;而对外国船舶由于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的污染,沿海国无权进行管理。苏联代表还主张以种种方式限制沿海国对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实际检查的权利。
苏联以及少数西方海运大国的这类无理主张遭到许多发展中国家代表的严正驳斥。厄瓜多尔、印度、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巴林、埃及、索马里、伊拉克、塞内加尔、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西、西班牙、葡萄牙、加拿大以及新西兰等国代表也都纷纷指出,沿海国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中享有主权,外国船舶违章造成污染,已经构成有害行为,因此不再是无害通过的问题。中国代表罗钰如在发言中坚决支持广大中小国家提出的上述合理主张。他说,关于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防止船舶污染问题,关系到沿海国的海洋权益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健康。沿海国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防止船舶污染的国家法律和规章,是沿海国的不可剥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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