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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方司法机关和区村干部 未能正确处理婚姻案件 亟应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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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20
第1版()
专栏:

  不少地方司法机关和区村干部
未能正确处理婚姻案件
亟应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
【新华社十九日讯】据各地报道:要解除妇女婚姻不自由的痛苦,必须加强反对封建婚姻制度与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广泛宣传与政策教育,使人人都能了解婚姻自由的正确意义。目前,不仅是农村妇女普遍要求婚姻自由,即城市妇女由于人民政府各项民主政策的逐步实施,要求解除婚姻不自由的痛苦者也与日俱增。但不少地方司法部门与区村干部,对待这一问题尚无正确认识,因而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造成实现婚姻自由的严重障碍。
据各地报道,目前不少地方司法部门或区村干部对婚姻案件根本不加处理,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北省遵化县司法部门,去年共收到婚姻案件一百七十六件,只处理了三十九件;丰润二区两年来尚未处理一件;蓟县八区西大峪村一个妇女两次请求妇联会帮助离婚,为妇联会拖延,竟致自杀。辽东省通化县很多区村干部,竟不给妇女写介绍信,使之无法向县政府上诉。有些地方虽加处理,但极不慎重,不问是否还能和解,即行草率判离或强行和解。例如绥远新区丰镇、集宁等县,在处理案件时,有求必应,随便批准,结果发生乱离现象,引起农民不满,甚至恐慌。有的则机械强调农民内部婚姻问题应尽力和解,应离的不准离,以致酿成人命惨剧。此外,如河北、河南与山东有些地方干部,在处理婚姻案件时,不顾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认为带产改嫁不合理,不但不给适当赡养费用,甚至还要女方退回婚礼财物。山东沂水、苍山有些区村干部把奸情与婚姻问题混为一谈,不问该项婚姻是否合理及女方对婚姻不满情形,只说女方原来不正派而不许离婚。
某些地方干部轻视妇女和压制妇女的思想作风应加改变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的是这些地方干部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作风尚未改变,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熟视无睹,对婚姻政策不加研究。据《新中国妇女》第二期载称,在一般老解放区农村的离婚案件中,有百分之五十至八十为女方提出。另据统计,在绥远新区丰镇县去年半年内的婚姻案件中,百分之八十五也是女方提出。在城市女方提出者,北京、天津占三分之二,武汉占百分之八十。而且这些案件的提出,又多因婆母、丈夫虐待不可忍受,或为父母包办买卖婚姻,而年龄悬殊、感情不合的。例如河北省邯郸专区五个月统计,婚姻案件中有百分之八十为买卖婚姻,辽东省通化县一年统计中买卖婚姻的甚至占百分之九十。这些数字显著说明妇女所受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是如何深重以及妇女对婚姻自由的要求是如何迫切;但不少地方干部对此熟视无睹,又不仔细研究政策,甚至本身就带有封建的思想,以致从各方面阻挠妇女婚姻自由的实现。河北、河南有些地方干部错误地认为贫苦户娶妻不容易,花过很多钱,如果判决离婚,就失掉了“立场”,不了解贫苦户的妻,也是贫苦的妇女;不能只照顾贫苦男方的希望而牺牲贫苦女方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自由权利。
基于以上情况,要解除妇女婚姻不自由的痛苦,就必须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开展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广泛宣传与政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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