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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洛美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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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02
第6版()
专栏:时事综述

第二个《洛美协定》
辛树蕃
第二个《洛美协定》已于十月三十一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署,有效期五年(一九八○年至一九八四年)。这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九国与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的五十八个发展中国家(以下简称非、加、太国家)经过近一年的谈判,达成的协议。
第二个《洛美协定》是接替将于明年三月到期的《洛美协定》。从内容上看,新的协定比原有协定有所改进。
第一个《洛美协定》规定,非、加、太国家输往西欧共同市场的一些主要农产品因跌价或减产而遭受损失时,共同体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是被称为“引人注目的创造”的“稳定出口收入制度”。第一个《洛美协定》实行以来,共同体已对十八类农产品和铁矿砂(共计三十四种商品)实行了这种制度。新协定又将增加橡胶、胡椒、棉籽等十种产品。这样,将有四十四种产品列入补偿范围之内。新协定还放宽了享受补偿的条件。按第一个协定规定,一个出口国的某一产品的出口额至少要占该国当年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七点五才能享受补偿,现降为百分之六点五即可享受补偿。对最不发达国家,则由原来的百分之二点五降到百分之二。
“稳定出口收入制度”主要用于补偿非、加、太国家农产品向共同市场的出口,而一些以矿产品出口为主的国家,并没有从中得到好处。为保障向共同体出口矿产品的非、加、太国家的收益,新协定增订了“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的制度。根据这一新制度,共同体将在未来的五年内提供五亿一千万美元来补偿非、加、太国家向共同体出口的矿产品。在当前世界上关于原料出口问题的谈判进展甚微的情况下,这种办法对于非、加、太国家还是有好处的。
贸易是《洛美协定》的核心问题。由于规定了一些有利于非、加、太国家向共同体国家出口的措施,在第一个协定执行期间,双方的贸易都有较大的发展。在新协定中,扩大了特别优惠范围,并将为促进贸易提供五千四百万美元经费。
此外,新协定还规定了共同体国家与非、加、太国家加强工业特别是能源方面的合作,以促进勘探和发展新能源。共同体还允诺,它将促进私人资本对非、加、太国家进行投资,以推动非、加、太国家工业的发展。在农业方面,将成立农业合作小组委员会、农业和农村技术合作中心,以传播知识、推广技术。
应当指出,第二个《洛美协定》的这些改进,是非、加、太国家力争得来的。在某些方面如经济援助的数额,共同体并没能满足非、加、太国家的要求,共同体只同意提供七十四亿五千七百万美元的援助,比非、加、太国家要求的数额少得多,非、加、太国家是“勉强”接受的。
在当前超级大国加紧争夺,社会帝国主义在亚非拉地区疯狂进行扩张和渗透的形势下,第二个《洛美协定》的签订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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