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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委员会宣布 盐税减低一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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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01
第1版()
专栏:

  财经委员会宣布
盐税减低一半
【新华社三十一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减轻人民负担,并以有效办法取缔私盐,决定自六月一日起将现行食盐税额减半征收,并根据各地产盐与运销成本的不同情况,将今后全国各区食盐税额,重新核定为:华北、华东每担七万元,山西、西南五万元,两广六万元,西北三万元(东北、内蒙另定);渔盐按食盐税额百分之三十计征(广东减按百分之十计征);土盐、膏盐按食盐税额百分之六十计征。
对于盐商存盐因减税所受亏损,虽属部分地区的特殊现象,且盐商存盐数量不大,但财经委员会为照顾盐商困难起见,亦规定补偿办法如下:(一)本办法只适用于华北、华东、中南三区。(二)受补偿之盐商以自六月一日前已向中国盐业公司申请登记,继续经营运销业务者为限。(三)盐商重税购进或已缴纳过份利得税之现存盐斤,依下列规定补偿之:甲、已缴纳过份利得税之存盐,每担缴纳主粮三十斤者,补偿十斤,缴纳三十五斤者,补偿十五斤,缴纳四十斤者,补偿二十斤,缴纳四十五斤者,补偿二十五斤。乙、重税购进之存盐,每担补偿主粮五十斤。(四)过去已进行登记而尚未缴纳过份利得税之存盐,应即停止征收。(五)各地盐局应会同税局、盐业公司,依据情况,限期将盐商存盐数量登记,并将应补偿之主粮数(主粮价格以各地批发价为计算标准)报经盐务总局核实补偿。(六)补偿盐商之粮数,不发现款,可由盐局发给凭证于日后购运盐斤时,在税款中扣除。(七)本办法与减低税额之规定,同于六月一日登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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