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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交特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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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02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什么是外交特权?
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受一定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有时也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其实,外交代表享受的豁免也就是一种特权。一般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包括豁免,而外交豁免则不能包括一切外交特权。因此,用外交特权这一概念来概括外交代表所享有的一切外交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是比较适宜的。
国际上比较完整的外交特权规则,是一九六一年维也纳会议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对其中若干条款的规定持有保留。外交特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驻在国政府不能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军警或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代表进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外交代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胡作非为,蔑视驻在国法令,侵犯驻在国主权。
驻在国的司法、警察及其他人员未经有关外交官的同意,不得进入使馆或外交代表住所。驻在国政府有保护使馆和外交代表住所安全的义务。但是,外交代表也不能利用这种权利在使馆或其住所内庇护任何罪犯。如有在逃人犯避入使馆或代表住所,驻在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其交出;如果有不享受外交特权的人在使馆或代表住所内犯罪,也应将该罪犯交驻在国司法机关处理。使馆和外交代表住所不得拘留任何人,其中也包括外交代表本国的侨民。
对于使馆的一切公文、档案,无论何时,无论文件已归入档案或与档案分开,也不论文件放在何处(如使馆职员带在身上或被放在使馆的交通工具上),都不得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等。
(2)免受司法和行政管辖。
根据国际法,外交代表享有不受当地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特权。刑事管辖之豁免是完全的,除非外交代表的本国政府同意抛弃。民事管辖之豁免不是完全的,而是有例外的,例如代表本人起诉而引起的反诉等,则不享有民事豁免权。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分为驻在国法院作证的义务,但如派遣国同意,也可以为某一案件作证。
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虽然享有管辖之豁免,但不等于说他可以不遵守驻在国的法令。如果外交代表违反驻在国的法令,驻在国的行政、司法或警察虽不能直接对其制裁,但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抗议或要求外交代表的本国政府对其加以处分。必要时,驻在国可以宣布他为“不受欢迎之人”,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3)按照国际惯例,使馆一般享有外交信件、外交邮袋和外交信使人身的不可侵犯权,有使用密码通讯的自由,但非经驻在国同意,使馆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4)免纳关税和直接税,在使馆馆舍及交通工具上悬挂本国国旗或国徽等特权。
这种特权的享有,在各国之间都是平等互惠的。如果外交代表不能免受驻在国当局和公民对其人身、馆舍的安全、秘密通讯等的任何侵犯,作为一国的外交代表,就很难圆满地执行其职务。 (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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