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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 判处王祥云五年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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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11
第3版()
专栏:

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
判处王祥云五年徒刑
本报讯 《山西日报》社原摄影部主任王祥云打击报复、诬陷迫害工人李桂花一案,由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于六月九日依法判处王祥云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书说:“被告王祥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借清查之机,挟嫌报复,诬告陷害李桂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构成报复陷害罪。”
判决书还说:“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王祥云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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