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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 西藏发布布告放宽经济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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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23
第1版()
专栏:

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
西藏发布布告放宽经济政策
新华社拉萨六月二十二日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十日发布布告,根据西藏不同于内地也不同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决定在全自治区放宽一系列经济政策,以加快经济发展,尽快改变西藏贫困落后的面貌。布告全文如下:
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为减轻人民负担,实行休养生息,调动各族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布告如下:
一、在一九八○、一九八一两年内免征农、牧业税,不再向社队下达农牧副产品的派购任务。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国家通过议购、换购等办法,鼓励生产队和社员将多余的农、牧、副产品出售给国家。
今年新粮上市开始,国家收购的青稞价格高于冬小麦价格。
集体经营的民族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性行业等企业和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免征工商业税两年。社队和社员个人上市出售,交换农、牧、副、手工业产品,一律不收税。
县、区、社队的农、牧用拖拉机、汽车,一律免收养路费。
二、废除一切形式的摊派任务,减轻群众负担。国家举办各项建设事业需动用社队劳力时,可同社队商议采用签订合同的办法,由社队承包。国家工作人员下乡执行任务雇用社队或社员的牲畜,要合理付酬。民办小学教师的生活待遇中由社队负担的部分及学校的公用经费,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改由国家负担。
三、要充分尊重生产队、作业组和社员的自主权。今后各级政府不再下达指令性的生产计划、产量计划和种植计划。队和组、户可根据自己生活需要和社会需要,因地制宜,安排生产,适合种什么就种什么,愿意种什么就种什么。采取什么生产措施由自己决定。
生产队和组、户的劳力、财力和物资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侵占。
四、生产队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可以固定常年作业组,包工到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可以组织临时性、季节性作业组,实行小包工;可以分“口粮田”;可以包产到组;个别居住偏远的孤门独户,也可以包产到户。生产队规模过大、过于分散的,可根据群众意愿,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在适当的时候划小。
五、认真落实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和家庭副业政策。
自留地按现有人口调整,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人均耕地不足二亩的,也可占到百分之十。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饲料地。自留地、饲料地均由社员自己经营。
自留畜要落实到户,养什么,养多少,由社员自己决定。允许社员在房前屋后种植林木果树,谁种归谁所有。过去将社员小片林卡和房前屋后的果木树无偿收归集体的,应予退还。
有条件的社队可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荒山、荒坡、荒滩,植树种草,收入归社员自己所有。
允许和鼓励社员从事编织、养殖、缝纫、鞣皮等家庭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况下,允许社员从事渔猎、采集生产。各种工匠可以串乡经营。
六、支持和鼓励社队发展民族手工业和副业生产,允许社队对外直接挂钩,订立合同,承包农、畜、林、副产品加工,承包运输、建筑等项目,允许社队开设饭店、旅店、骡马店、修理店等服务行业。
七、开展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允许社队和社员直接出售、交换自产的农、牧、副产品。允许小商小贩串乡买卖。
积极恢复和发展农牧之间的习惯性交换,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交换中的实际困难,在农牧交界地区设立交换市场。
八、大力发展边境贸易。允许尼泊尔、印度、不丹、锡金和缅甸的边民到我边境市场进行交换,也允许我区边民出境交换。取消过去有碍边民贸易的规定。
这一布告规定的事项自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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