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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制 保护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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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01
第5版()
专栏:

健全法制 保护环境
罗典荣 邓建煦
最近,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上,代表们纷纷提出防治污染、改善环境的建议;许多省、市先后制定一些保护环境的具体办法;还有一些城市已采用法律手段审理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污染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性,已为愈来愈多的人所认识。但从总的情况来看,健全法制以保护环境的工作,亟需大力加强。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和工业区的空气污染十分严重,水域和水体的污染范围不断扩大,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条件的破坏状况令人触目惊心!尤其要指出的是,在许多地方,这种恶化的趋势至今还未煞住。空气、土壤和水体受到严重污染以后,会使环境和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给人类带来一系列的恶果。例如,吉林省从丰满大坝到三岔河口390公里受污染的江段,鱼虾基本上绝迹。有的地方因土壤受到严重污染,长出来的粮食不能食用,只好改做浆糊。北京市内和近郊,鸟雀已罕见,市民的猎枪看来也可以入库了。从这里也足以说明首都的空气受污染的程度。污染物质通过空气、土壤、河湖和海洋,不是直接被人体吸收,最终也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不但可以引起急性中毒和一般慢性危害,还能对人类产生远期的潜在的危害,不仅影响我们这一代,而且会影响到子孙后代。
我国自然资源遭受的破坏更为严重。工业方面的不适当开采和农业方面多年来推行“单打一”的做法,使得森林和草原受到的破坏达到十分惊人的程度。我国森林本来就少,覆盖率只有12.7%,在世界上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占120位。现在,由于每年采伐森林、毁林开荒和火灾,平均每年减少的森林面积比每年造林成活面积要高出一倍半。照此下去,用不了多少年,许多素有“林海”之称的林区,也会变得无林可采。森林面积的缩小导致气候改变、水土流失、旱涝灾害加剧等一系列恶果,而草原减少的直接可见后果是产草量减少,导致畜牧业十多年来停滞不前,江河水中的含沙量不断增加,黄河河床因此每年要增高三寸,长江水中的泥沙量二十年来增加了40%。全国有不少地区的气候已有明显的改变。黑龙江省的降雨量由过去每年平均600毫米下降为现在的400毫米;贵州省原来是“天无三日晴”的地方,而今却成了“三年两旱”。盲目围湖造田使全国湖面不断缩小。位于湖南省的全国第一大淡水湖——洞庭湖,现在的面积比三十年以前缩小40%左右。素有“千湖”之称的湖北省,湖泊总面积已缩小三分之二以上,而随着湖泊面积的缩小,蓄水量的降低,给航运、灌溉和渔业等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凡此种种,都足以说明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达到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环境破坏和污染达到如此严重的地步,这就需要从国家的总体规划、整个管理体制和国家法制方面来找解决的办法,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有效管理和健全法制的轨道。我们不可能办到我们的经济条件和技术力量一时还办不到的事情,但完全能够办到经过积极努力就能办到的事情。问题的关键是,领导上对此要有足够的重视,要统一各方面的认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真正使环保工作计划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环境保护首先要有全国的总体规划,其中包括环保的总目标,生产力的分布配置,土地和资源的合理使用,等等。各个地区同样要有一个这方面的规划。各生产单位也应当有一个防治污染、综合利用的规划。要把这些要求和指标,分别纳入全国和各地区的发展国民经济计划中去,纳入各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中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说的也正是这个意思。因此,把环境保护列入全国和各地区、各生产单位的计划,就是遵守和执行上述的法律规定;相反,就是不遵守和违反这一规定。
在环境立法方面,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的条文大都只是原则规定,如果没有内容全面、具体、完整、细密的若干单行法规来加以补充,势必因界限难以确定而不易具体贯彻执行。因此,还需要制定许许多多单行法规,以防止空气、水域、土壤和食品污染,控制噪声、农药残毒以及保护各种自然资源和风景游览区等等,以利于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凡属法律上规定的,都必须执行,凡属违法犯罪,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加快我国的经济立法和环境立法的步伐,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除了加速立法工作以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中与环保有关的规定。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同严重污染环境、破坏国家资源的人和事作坚决的斗争,该罚款的罚款,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国家资源的有关案件的判决,可以起“罚一儆百”的作用,大大有助于在干部和群众中树立守法观念。在保护环境问题上,坚持开展正面宣传教育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宣传教育必须是有血有肉的,结合实际的,就是要有实际生活中违法案件的判例。我国的《森林法》和《环境保护法》,已分别公布了一年多和半年多,可是象毁林开荒、滥伐林木等违反《森林法》的现象,象严重污染环境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损害人民健康、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事件,一直层出不穷,而追究法律、刑事责任的则寥寥无几。这样,就产生了下面的怪现象:贪污几百元的人可以依法定罪,严重污染河流、空间、地块和毁坏资源,损失价值上亿以至几十亿,其后果可延续多少年甚至贻害子孙后代的,却可以安然无事。要改变这种状况,除了提高司法人员的水平和责任感以外,主要靠各级党委坚决维护审判独立,保证人民法院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凡是发生严重污染和毁坏资源造成较大损失的,一律要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凡是应该负法律责任的,不管他资格多老、功劳多大、地位多高,一概绳之以法。只要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从现在做起,从本身做起,积极受理和分别依法判决有关的违法案件,人心就可以为之一振,执法守法的风气就可以真正形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张长林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该市三百多家有“三废”排放的工厂引起很大的震动,从而普遍提高了守法观念,有力地推动了该市的污染防治工作,充分显示出法律手段的威力。
我们可以看看:在六十年代被喻为“公害列岛”的日本,1970年通过《环境厅设置法案》,设立由首相直接领导的环境厅(相当于部),大力加强环保方面的领导工作,以后在环保领域内先后修改和制订了100多件主要法律,做到有关的法律门类齐全、内容完备,各项规定谨严、周密、具体,并严格付诸实施,结果从七十年代起仅用了5至7年的时间,就使环境污染得到了治理和控制,使日本一跃跻入治理公害先进国的行列。这里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日本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执行这些规定,都是十分严格的。比如说,日本埼玉县大宫市前市长秦明友在任期间,违反了垃圾处理法和河流法,他不仅因此引咎辞职,而且还被判处罚款20万日元,服刑役3个月(见《人民日报》1980年4月27日第4版)。日本运用法律手段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控制住污染,改善了环境,这一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
总之,只要我们能够吸取外国有益的经验,认真总结过去的教训,妥善地把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对环保工作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造福子孙后代的目标,是一定能够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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