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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代表蒋南翔书面发言 谈教育立法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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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18
第3版()
专栏:

天津代表蒋南翔书面发言
谈教育立法问题
蒋南翔代表书面发言说:我想谈关于教育立法的问题。
现在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教育立法。特别是60年代以来,适应这些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都加强了教育立法工作。美国、日本、苏联都是如此。建国以来,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也作了不少工作。国务院和教育部曾经制订和颁布了不少关于教育的条例、命令和规定。特别是在60年代初期,在总结建国以后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大学、中学、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这对整顿和提高我国大、中、小学的教育,曾起了很显著的作用。粉碎“四人帮”以后,1979年教育部又统一制订了中、小学学生守则。今年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教育立法方面一个新的进展。但总的说来,我国过去的教育立法很不完备,不成系统,而且多属行政系统制订的单项法规,立法部门通过的教育法很少。经过十年浩劫,有些法规一直没有明确恢复起来,有些随着形势的发展,已经不适用了。现在教育方面遗留的问题很多,情况很复杂,亟需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过去的法规重新加以审议,分别加以取舍,把应该肯定和明确的问题,通过国家立法的手续,用正式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利于统一认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强教育立法的问题,应该提上我国教育事业和法制建设的工作日程。
30年来,我国教育工作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都很丰富,这是进行教育立法的客观基础和有利条件。现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进行改革,教育体制也要随之进行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之后,教育部的主要工作,将放在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制订基本规章制度,搞好发展规划,深入调查研究,交流典型经验,管理好部属重点学校等项工作。地方和学校应该拥有更大的职权。这就需要在教育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各办学部门之间的分工和权限,使职责分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实际需要,教育经费应该逐步增加,人民教师应该进一步受到学生和社会的尊重,学校的校舍和设备应当受到切实的保护。再也不能象“文化大革命”中那样,学生可以随意批斗老师,学校可以随便停止招生,随便停课罢学。对于挪用教育经费、侵犯教师人身自由、随意破坏校舍和设备的,不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所有这一切,都应该通过教育立法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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