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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能过分集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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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14
第5版()
专栏:思想评论

权力不能过分集中
滕文生 贾春峰
当前,我们正在着手进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改革。现行领导制度中存在的严重弊端之一,就是权力过分集中。造成和助长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同我们长期以来作为党的一个领导原则加以广泛宣传和实行的“大权独揽”有密切关系。
“大权独揽”究竟对不对?究竟合乎不合乎马克思主义?合乎不合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不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个问题,现在很有必要重新加以认识。
建国以来,我们在反对分散主义、反对闹独立性的问题上,是有深刻教训的。我们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反对闹独立性,却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强调反对个人过分集权。“大权独揽”口号的产生和一再被重申,就是适应了这种片面地、不适当地强调党的集中统一的政治需要。
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强调党的集中统一以至于强调一下必要的集权,是需要的,但是,即使在那样的条件下,党也不能实行“大权独揽”这样的领导原则。在夺取了全国政权以后,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把“大权独揽”作为党的领导原则,就更是不对的了。三十年来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大权独揽”在理论上违反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破坏集体领导原则,破坏党和国家以及整个社会的民主生活,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之,大权是不可以独揽的。
大权能够由个人独揽吗?不行。个人独揽,必然形成有权皆揽,有权尽揽,必然走上个人专断。在1958年重申“大权独揽”时,曾经说过,“大权独揽”是一句成语,习惯上往往指的是个人独断。这样说,好象我们实行“大权独揽”,同习惯上的个人专断是有本质区别的。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又要实行“大权独揽”,又想避免个人专断,是根本不可能的。从1958年批评反冒进,重新强调“大权独揽”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个人专断现象不断滋长。这种现象,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就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个人崇拜的一套也搬了一段时间。这些事实,难道不是充分说明,只要实行“大权独揽”的领导原则,个人权力无限膨胀,就无法避免个人专断吗?
大权能够由党委独揽吗?不行。党委独揽,必然造成党政不分。1958年重申“大权独揽”时,曾经明确指出,“大权独揽”就是要把重要权力集中于党委的集体,并且说,难道大权可以分揽吗?所谓大权集中于党委的集体,实际上往往并不是集中于集体,而是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之手。前些年,几乎所有的省委第一书记,同时又是省革委会主任,省军区第一政委,有的还是大军区政委,可以说,在那里,是党、政、军一切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大权不能分揽,只能集中于党委的规定,是造成以党代政、党委包揽一切的根本原因。其结果,必然使各级党组织陷入日常行政事务,形成党不管党的现象,使各级政府不能独立地行使自己应有的职权,不能建立自己的有效能的工作系统。这既不利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发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而且会滋生和助长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人们从这种灾难性的后果中,已经深深地感到,这种领导体制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大权能够由政府独揽吗?也不行。政府独揽,必然造成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等各种弊端。长期以来,我们对经济活动实行过于集中的国家管理体制,各个企业、各个生产单位不能建立独立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许多重要权力集中于这些企业、生产单位之上的多层制的行政管理机关,给经济工作带来严重的损失。这个事实充分说明,政府独揽经济工作大权是不行的。我们现在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改变以政代企的现象。在国家生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有各自的职权,谁也不能独揽。比如,检察机关必须独立地行使检察权,法院必须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他们的权力,不能由党委包揽,也不能由政府机关包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是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也是人民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党、政府、企业和群众团体,各有自己的职权。这些职权是不能互相混淆、互相包揽的。实行“大权独揽”的领导原则的实质,就是不承认这种职权上的划分,就是否定了社会分工。显然,这种否定社会分工的现象,并不是先进的东西,而是一种落后的、倒退的东西,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大一统”思想的遗毒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尚未肃清的一种表现。
大权可以分揽吗?大权不仅可以分揽,而且必须分揽。这就是我们从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的历史教训中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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