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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严禁炼油厂自销石油成品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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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01
第2版()
专栏:

  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严禁炼油厂自销石油成品油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最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商业部、石油部、化工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禁止各地方炼油厂、社办炼油厂、化工厂等单位自销石油成品油,以免浪费资源,损坏机具设备。
通知重申国务院规定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成品油,除国家规定者外,一律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各需要部门不得向生产厂直接收购,生产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理。各类炼油厂、化工厂,一律不准用任何形式搞变相自销石油成品油。不准贸易货栈等非石油统配部门经营成品油。商业部门要按计划收购,及时调出石油成品油,确保炼油厂生产。各生产部门生产的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不准出厂,商业部门不应收购,对目前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到了期限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应停止生产。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如用户不能使用的应退回,造成损坏机具的损失,出售单位要酌情赔偿。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其非法利润应予没收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责任。
近年来有些地方炼油厂和社办炼油厂、化工厂等单位,违反国务院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生产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的规定,私自大量销售质次价高的石油成品油。据调查,吉林省农安县炼油厂去年自销成品油达6,168吨,交售国家的只有1,909吨。辽宁中捷友谊厂由于使用不合格汽油,致使十辆进口汽车受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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