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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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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01
第7版()
专栏:

  问题解答
问:合作社可以获取利润吗?如果它可以获取利润,那么这些利润应当怎样分配呢?
(张文炳提)
答:首先必须认识,合作社的基本目的,在于避免商人对于广大小生产者和直接消费者的中间剥削,而不是在于赚钱分红,不在追逐利润。但另一方面,合作社为了自己的存在与发展,为了有可能为社员群众更多服务,亦不应使自己赔本,而且还应取得正当合理的利润。因此,合作社之取得利润就不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是完全应当和必要的;问题只是它所获得的利润是否正当和合理。
合作社要获取正当而合理的利润,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去经营,必须执行国家所规定的价格政策,这是第一;第二,合作社获得正当合理利润的来源,不是依靠剥削生产者或消费者,也不是依靠占了国家的“便宜”;而必须是依靠改善合作社自己的经营与管理,力行精简节约;建立并严格执行经济核算制度。
合作社所获利润应该如何适当地分配,是一个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问题。这些利润的分配,应当首先用于巩固与发展合作社事业。一般合作社,于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应参照下列标准,作成盈余分配案,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上级社核准分配之:
一、公积金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二、缴上级社合作社建设基金百分之十;
三、公益金不超过百分之十;
四、合作社干部及社员教育基金百分之五;
五、股金分红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生产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其公积金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劳动返还金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其他参照上述二、三、四等项标准酌予分配。劳动返还金之计算标准,按照劳动的质与量或全年工资所得比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以民主方式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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