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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工作 防止矛盾激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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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01
第5版()
专栏:

做好工作 防止矛盾激化
姚铜山
同犯罪作斗争,要治,也要防。对罪犯依法惩处,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予以从重从快打击,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如果只有对罪犯的惩处而没有综合治理,不注意抓犯罪的防的方面,要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也是不可能的。
在当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特别是在凶杀等重大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人民内部的纠纷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而激化起来的。例如,有一个社员,因为自己拴的牛踩了亲弟弟家地里的菜引起纠纷,告到大队、公社、派出所和县法院都未得到解决,为报复出气,竟把弟弟家的几口人杀了,结果自己也被判了死刑。宣告判决时,他说:“判处死刑,我没有意见。希望……对民事纠纷要好好负点责任,这样的事下边挺多,……”。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某厂描图工田然,是一个很文雅的青年姑娘。同厂工人李振山,竟然用造谣、威吓、打骂等恶劣手段强迫田与自己交朋友。田拒绝、反抗都没有用处,只好多次向领导写信,要求解救。田在给领导的信中说:“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的光天化日之下,象我这样的青年女子,受到了流氓无赖的百般凌辱,使我不能正常地学习和工作?”她发出呼救:“快把我从虎口中拯救出来!”但是,厂领导以为只是一般的恋爱纠纷,没有重视田的呼救,也没有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结果田然被李振山残酷杀害。据了解,在有些地方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因人民内部纠纷激化起来的,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0%到20%。据一个中级法院统计,在该院1980年审结的一审杀人案件中,由人民内部纠纷发展激化起来的,占杀人犯总数的33%;在判处死刑的罪犯中,因为内部纠纷发展激化而犯死罪的,占死刑犯总数的45%。
为了使人民内部纠纷不致发展激化成犯罪,我认为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要有全局观点。有的同志说,“人民内部纠纷,婆婆妈妈,鸡毛蒜皮,不足为虑;要是打架捅刀子伤了人、死了人,有政法部门管,也与我无关。”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应该看到,人民内部纠纷发展激化成犯罪,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有些纠纷激化成行凶杀人,不仅使受害人家破人亡,也会使自己毁灭,并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可见,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不仅同政法部门有关,也同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有关,同每一个人有关。还应看到,人民内部的纠纷,是纠纷双方切身利益发生冲突的一种反映。纠纷当事人找党组织,找人民政府,找政法机关,就是为了分清是非,使自己合法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如果纠纷得不到解决,即使不发展成为犯罪,双方也都会背着思想“包袱”,分散精力,影响工作、学习和团结。我们怎么能够是非不分,不支持群众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不反对歪风邪气呢?
(二)要有解决纠纷的充分信心。有些同志在解决纠纷时遇到一些困难,就断言现在的人民内部纠纷无法解决。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当前人民内部有些纠纷发展成为犯罪,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一些在十年内乱中成长起来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没有法纪观念,损人利己的个人主义思想恶性发展。人民内部纠纷激化,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有些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削弱了。对待人民内部纠纷,有的单位,有的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往往把问题推出门了事。结果是,纠纷有理的一方,因为告状无用,就只好自己动手,使矛盾激化;纠纷无理的一方,因为无理也无人过问,便更明目张胆,使纠纷升级。前面讲到的田然,五次写信求援,如领导予以足够重视,对有理的一方给予保护、支持,对无理的一方进行教育,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那末田然被杀的案件就可能不会发生。同一个单位,从田然被害事件中吸取了教训,采取措施加强了综合治理,就避免了两起情况类似案件的发生。可见,我们的单位,我们的干部,如果能对人民内部纠纷采取积极的态度,用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不少纠纷就可能不会发展成为犯罪案件。
(三)要有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胡耀邦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来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立场,是我们必须永远坚持的宗旨。”但是,我们有些单位、有些工作人员忘记了这个“根本立场”和“宗旨”,他们不仅不积极消除可能产生纠纷的因素,而且对送上门来要求解决的纠纷,也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他们有一套“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四个“不管”,即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报复可能的棘手的纠纷,“不可管”;管辖不明,可上推下卸的纠纷,“不应管”;政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处理原则的纠纷,“不能管”;还没有激化,没有弄到头破血流的纠纷,“不好管”。这四不管理论,反映了我们有些单位的同志对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缺少应有的责任心。只要我们有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把四不管换成四都管,不仅抓送上门的纠纷,而且还抓正在萌芽的纠纷,积极主动地进行工作,那末,人民内部纠纷激化成犯罪,就可以防止。
(四)要有适当的方法。都是人民内部纠纷,但这个纠纷和那个纠纷,性质、状况、发展阶段和激化程度,可能千差万别。只有对症下药,才有可能“药”到“病”除。要正确及时解决纠纷,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运用政策、法律的力量,走群众路线,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密切结合起来。
在人民内部,总是会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的,这是人民内部矛盾普遍性的一种反映。毛泽东同志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避免处理失当,避免麻痹大意,尽力把工作做好,以防止人民内部纠纷激化成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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