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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和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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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16
第3版()
专栏:

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和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问:最近公布的《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主要精神及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两个细则都是根据《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前者的主要精神是进一步鼓励华侨和港澳同胞爱国赡家的积极性和鼓励个人把更多外汇汇入境内,为祖国四化多做贡献。后者主要是区别不同对象和不同资金来源,本着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为适当解决个人对外汇的正当需要而制定的。
问:为什么规定收到侨汇必须卖给中国银行,而对3,000元以上的侨汇,则允许留存10%的外汇?
答:华侨或港澳同胞汇给境内亲属的汇款,主要是用于购房或修建住房,以及日常生活开支。根据境内不准使用外币的规定,侨汇必须卖给银行换成人民币才能使用,侨汇集中到银行可以用于四化建设,这是侨胞对国家的贡献。为了鼓励储蓄和准备万一对外支付时的需要,细则中规定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侨汇(不包括购买或修建住房用的侨汇),允许留存10%的外汇。
问:侨汇卖给银行,可以享受哪些优待?
答:可以享受如下优待:(一)领取相应金额的侨汇物资供应票。(二)银行将汇款支付,收汇人在限定时间内凭“侨汇证明书”到当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可享受比人民币存款较为优惠的利率待遇。如:人民币存期一年的月息4. 8厘,华侨储蓄则为5.4厘(此项新调整的利率将自1982年4月1日起实行)。
问:《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第七条中“属于个人应得的部分,允许留存”,应如何理解?
答:我国科技人员、作家、教授、学者……等,出境讲演、讲学或向境外投稿等所得报酬,须按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凡属个人应得部分,允许留存相应金额的外汇。如某教授在出国访问期间,应邀讲学,获得酬金,按照有关规定,本人应得酬金若干,这部分外汇允许个人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币存款账户,享受外币利息。
问:按照规定,申请临时性外汇,须提供亲属所在地的有关证明,是指哪些证明?
答:在境外的直系亲属遇有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困难,除须单位证明外,还须提供“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有关证明”,包括有关的住院费、医药费、死亡证明等,有关的新闻剪报和我驻外使领馆、爱国华侨团体的函件等。
问:申请出境旅杂费外汇的中国人,已办妥前往国家的有效入境签证,为什么还须取得公安部门的“出境回执”才能办理?
答:根据公安部规定,自1981年9月1日起,凡获准因私事出境的我国公民,在办妥前往国家入境手续后,须将护照交回原发证机关核验,经验明后发给“出境回执”。至于只取得外国的过境或旅游签证的,则不能发给,银行也不能供给出境旅杂费外汇。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我国公民,亦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问:对符合批给出境旅杂费外汇规定的,能否全部兑换外汇现钞?
答:获准出境者需购买机票前往外国,凭中国银行签发的“购买国际航线机票证明书”和“委托代购国际航线机票证明书”,用人民币购买机票。出境人勿需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现钞支付。但银行可兑给出境人少量旅途中零用的外汇现钞。
问:为什么对持双程出入境签证护照的个人,不能兑换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职补助费等外汇?
答:出境探亲或自费出国留学者,所持都是双程出入境签证的护照,他们属临时短期出境,期满后,还要返回祖国。所以他们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职补助费等不能汇出或带出境外。
问:获准单程签证移居出境的个人,按规定银行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离职补助费等外汇,能否支取“外汇兑换券”或
“侨汇物资供应票”?
答:获准出境的个人,离境前想到友谊商店、华侨商店购买日用生活品或礼品等赠送境外亲友,可将所得退休费等外汇向原批汇的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券并开给购物证明书,或兑成人民币并领取侨汇物资供应票。
问:个人申请外汇应办哪些手续?
答:申请细则中规定的各项外汇,须向所在地的中国银行(或存款银行)办理申请手续。由受理申请的中国银行向外汇管理分局或经外汇管理总局批准的批汇行处申报,核批后,由受理申请的中国银行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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