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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勾结大量侵吞国家资财难逃法网 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县基建局副局长李春才有期徒刑十三年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王从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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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13
第1版()
专栏:

互相勾结大量侵吞国家资财难逃法网
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县基建局副局长李春才有期徒刑十三年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王从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华社合肥2月12日电 原安徽省凤阳县基建局副局长兼县水泥厂党支部书记李春才和凤阳县楼店公社建筑队负责人王从敏,利用职权,互相勾结,冒领工程款,情节严重,受到了法律制裁。李春才最近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王从敏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春才于1978年10月调任县基建局副局长、县水泥厂党支部书记后,将在水泥厂承包基建任务的一个建筑队退掉,把他的“酒肉朋友”凤阳县楼店公社建筑队负责人王从敏拉进厂内,承包基建工程。李、王二人紧紧勾结在一起,一个作为建筑队的负责人虚报工程量,一个以工厂党支部书记的身份批条子给钱,大肆侵吞国家资财。建造这个厂水泥晒场一项工程,实际建造面积为3,300平方米,而向厂里报的面积是4,200平方米,虚报部分占实际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厂里付出工程款2.1万元,而向建筑队群众公布的工程款只有8,000元,其余被李、王等人侵吞。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李春才获赃款(包括实物折价)9,338元,王从敏获赃款43,166元。由于两人大量侵吞国家资财,致使水泥厂的生产和建设受到严重破坏。他们任意挥霍贪污来的人民的钱财,并贿赂国家干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王从敏为李春才新建一座庭院,用款6,000元。
凤阳县人民法院不久前依法判处李春才有期徒刑13年。李春才不服,提出上诉,经滁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从敏经滁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凤阳县委和有关部门对这个案件中受贿违纪的党员和工作人员,也分别作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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