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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国内保险工作 发展保险业务利国利民 方针是积极开展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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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0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通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国内保险工作
发展保险业务利国利民
方针是积极开展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国务院最近向全国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国内保险业务的报告。
国务院在批转这一报告的通知中说,开展保险业务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通知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同时,也是积聚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业务开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保险工作涉及企业和群众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很强。开展保险业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各级保险公司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专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要注意经常总结经验,使我国的保险事业有一个大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说,自从1979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截至1981年10月止,除西藏外,已在28个省、市、自治区的大中城市和少数县,建立保险专业机构477个,银行代理处803个,现有保险专业人员5,700余人。恢复和办理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等业务,共承保企业近10万个、家庭90余万户、汽车13万辆,获得经济保障的财产总值达2,000亿元,其中国营企业财产为1,935亿元,约占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23%。
报告提出,今后国内保险的方针是:积极开展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在巩固和发展国营企业财产保险的同时,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渔船保险等业务。积极办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的财产保险和面向广大群众的家庭财产保险,在条件具备的城市和矿区,有计划地重点办理简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对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职工福利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业务,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广。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牲畜保险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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