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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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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15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十)

民事调解
用着重进行调解的方法处理民事案件,是我国处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法。调解的方法就是说服教育的方法。
调解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外的调解,一种是诉讼中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主要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有关组织(如当事人所在单位)主持进行的。诉讼中的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处理人民内部纠纷是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凡能用调解方法解决的,就不使用强制性的判决方式。即使需要判决的案件,也应当是经调解无效的。法院调解,从方式上讲,又分庭上调解和庭外调解。庭上调解是开庭审理时的调解;庭外调解是指开庭前准备阶段的调解和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休庭时进行的调解。庭上调解,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进行;庭外调解,可以由审判人员单独进行,也可以邀请群众和有关组织共同进行。从程序上讲,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可以试行调解;开庭审理阶段,当法庭辩论终结时,可以再行调解;一审判决后,凡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得上诉。但对于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调解,经发现后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上级法院予以撤销,指令再审。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正确的调解,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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