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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捕捞贩卖幼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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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06
第5版()
专栏:来信

禁止捕捞贩卖幼蟹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农贸市场经常发现有人违反国务院关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肆意捕捞和贩卖幼蟹。3月28日,有几个社员在江苏无锡市图书馆路农贸市场出售幼蟹69斤多(每斤幼蟹30~125只),被工商管理所查获,全部幼蟹被没收,并责令卖蟹人作检讨,按规定罚了款。幼蟹由市水产公司负责放回太湖。
幼蟹是江河湖泊内的重要水产资源之一。按照规定每年1月1日到9月15日前为禁捕期,严禁捕捉幼蟹,以保证其正常繁殖生长,增加产量。希望各级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规定,健全渔政机构,对破坏水产资源者要严肃处理,破坏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水产公司 秦澄国 张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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