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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规定各系统各单位自建住宅时 必须配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用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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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02
第2版()
专栏:

上海市政府规定各系统各单位自建住宅时
必须配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用房
本报讯 最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贸办公室《关于系统单位自建住宅配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用房的请示》,规定无论国家统建还是系统单位自建住宅,都要切实配足商业、服务业网点。住宅配套建成后,商业部门要抓紧早日开门营业。
上海市的住宅建设实行国家统建与系统单位自建相结合以来,中央在沪单位和市内各系统对自建住宅都很重视,但是商业、服务业网点配建得很少。1981年,全市系统单位自建住宅竣工面积162万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网点仅占0.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城市每千居民要有七八百平方米零售商业用房的要求,市区现有这类房屋相差甚远。不少新建住宅区由于没有相应配建商业、服务业网点,出现了新的缺网点地区,广大群众迫切要求改变这种状况。为此,上海市政府最近发出通知,作出下列两条规定:
一、中央在沪单位凡列入基建计划的自建或参加小统建的住宅,商业、服务业网点的配建,按新辟住宅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原有住宅区按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配建新建住宅面积的3%至4%;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的地区,可以不配建或少配建。由市、区城建、规划部门把关,征求所在区财贸办安排网点的意见,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配建。
二、各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用福利基金等自建住宅,也要按照统建住宅规定的比例,相应配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筹建方案由所在区城建、财贸办双方把关,上报市里。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在市计委安排自建住宅配套年度计划中列支。所需材料,由物资、建材部门按计划拨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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