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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 严格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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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20
第2版()
专栏:社论

保护文物 严格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件大事。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极为丰富。建国以来,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法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十年内乱期间,祖国文物遭到空前的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那种大规模的破坏是停下来了。但是,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至今还有一些地方不时发生破坏文物的现象。近几年来,有的地方出现了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有的甚至相当猖獗。文物保护法的颁布,给了我们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加强文物保护的法律武器。
祖国文物是全国人民的宝贵财富,绝对不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侵占。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保护文物,不仅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支持。目前,有的单位占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古建筑,自认为是产权所有者,拒不搬迁,甚至任意拆除、改建、添建;有的地方和单位把出土文物据为己有,有的社、队公然把挖坟取宝作为副业生产,个别地方还发生了领导批准拆卖古建筑的严重事件。这些都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严格制止。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贯彻文物保护法,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管什么人,只要是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就要依法追究。监守自盗的文物工作人员,要从重处罚。目前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依法惩办那些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的严重犯罪分子。对于一些故意破坏国家珍贵文物和文物走私的重大案件,要进行严肃处理,在报纸上公开揭露,教育群众。一些地方对重大案件姑息手软、打击不力的状况,应当坚决纠正。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群众。我们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教育群众,动员群众,提高人们对保护文物重要意义的认识,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思想深入人心。建国以来,我国绝大多数重大考古新发现,都是人民群众发现线索,由专业人员进行发掘的。十年内乱中,很多文物正是由于当地群众同文物工作者一道自觉制止破坏,才得以保存下来。实践证明,依靠人民群众,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应当把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工作,作为群众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积极广泛地开展起来。
保护文物,是为了发挥文物的作用。文物是历史的见证,它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形象地反映着我国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状况,不仅可以帮助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和革命精神,而且可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借鉴。近年来,文物考古工作的一些成果,为水利建设、地震预报等部门、单位提供了不少有益的资料,这些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也更加重视。这也说明,保护文物和发挥文物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文物的作用发挥得越大,就越会取得社会上的广泛重视,就越有利于文物保护。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物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广泛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文物在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把文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保护文物的任务是光荣而艰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充实文物管理机构,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使文物工作出现一个新的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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