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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归侨行李物品纳税 海关总署规定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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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28
第6版()
专栏:

  优待归侨行李物品纳税
海关总署规定暂行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拟定的“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免税优待暂行办法”四项,已呈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执行。办法规定:华侨年在十六岁以上者,所携自用、家用及馈赠物品,除按普通旅客例免税进口者外,其余应税部分总值不超过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者,免征关税、货物税,超过者仅征超过部分。其年不及十六岁者,免税额应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对优待对象及范围等,上述暂行办法也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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