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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二十四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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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3
第5版()
专栏:

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四讲)
皮纯协
新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保障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现当家做主权利的必要手段。
批评权,主要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意见。新宪法把批评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措施,可以鼓励广大群众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错误作斗争,有利于国家机关纠正不正之风,克服官僚主义,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促使广大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建议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把这一条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宪法,是对多年来群众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和政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的法律化。这项规定,可以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决定和定措施时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脱离实际的错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主人翁责任感。
申诉权,主要是指公民对由于行政机关或法院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向坚持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公民权利上的表现。申诉分向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向其他国家机关的申诉两种。前者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向法院提出的申诉,后者是指公民通过来信来访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提出的申诉。我们党和国家对群众的申诉极为重视。仅1981年10月至1982年9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申诉案件180,600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申诉来信124,200余件,接待申诉来访3万余人次。通过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信访机构对申诉案件的处理,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密切了国家机关同群众的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
控告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指控和告诉的权利。这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同官僚主义和违法失职现象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又是排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武器。
检举权,主要是指公民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揭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并要求依法处理的权利。它与控告权一样,都是与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的手段。但两者又有不同:行使检举权的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关系,是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违法失职行为人进行检举;而控告权则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宪法赋予公民检举权,可以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挠公民行使上述权利。为此,新宪法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专门为此规定了制裁措施。当然,申诉人、控告人或者检举人,要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也是违反宪法,要受法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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