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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十六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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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3
第5版()
专栏: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十六讲)
王向明
新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新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广泛的职权:(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宪法监督权。由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二)行使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及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都由它产生和罢免。(三)行使国家各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级行政区域单位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此外,新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从上述各项职权看,全国人大确实居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不能超乎其上,或者与它平行。这正是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集中表现。新宪法把1978年宪法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重新改写为1954年宪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这就更加完善了国家领导体制,正确处理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
新宪法还以1954年宪法的有关条文为基础,对全国人大的任期制度和会议制度规定得更加具体和明确。由于全国人大的基本活动方式是举行会议,因而会议的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是很重要的。新宪法以及根据新宪法修定公布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总结了以往各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的经验,根据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系统、明确地就全国人大会议的各项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作了规范性的规定,诸如代表资格审查制度、代表团制度、预备会议制度、列席制度、议案和提案制度、选举罢免程序、表决方式、质询和询问制度及程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等,都有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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