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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释的运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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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7
第3版()
专栏:法律信箱

关于假释的运用编辑同志:
有一个犯罪分子被判刑12年,在服刑7年后于最近出狱,经了解这是假释的原因,请你们介绍一下有关这方面的知识。
读者 钱光然钱光然同志:
假释是我们改造犯罪分子的一种措施,就是服刑的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拘役适用于犯罪轻微的罪犯,又是短期拘禁、就地改造,没有适用假释的必要;死刑(包括死缓)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罪犯,不宜假释。
二、罪犯必须在执行了一部分刑期之后。具体地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如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内,在努力改造的基础上积极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对国家有其他重大贡献,则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罪犯必须确有真诚悔改的表现,足以证明他已经改恶从善,将他释放出去,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最基本的条件。
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劳动改造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假释的条件,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罪犯在被假释出狱后,如何监督、管理呢?我们对这样的罪犯规定有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例如,你说的那个犯人被判刑12年,执行了7年之后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限就是5年。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就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假释不同于缓刑。缓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则适用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不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假释不同于减刑。立功表现是减刑的条件之一,而假释的条件中则没有这个规定;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减去的那部分刑期,不能再执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就要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合并执行。
假释不同于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只适用于那些有特殊原因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罪犯
(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如果这些条件不再存在,尽管罪犯在监外没有再犯新罪,也应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的前提是罪犯具有悔改表现,如果在假释期间未犯新罪,剩下的刑期就不再执行。
运用假释,这是我们实行惩办与宽大、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的体现,它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可以促使他们认罪服法,看到前途,积极改造。我们司法机关在改造罪犯中,要肃清那种单纯惩罚的“左”的影响,在新的形势下,要善于运用假释这个措施改造罪犯,把劳动改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张甫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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