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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贪污受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前海丰县委书记王仲昨天被处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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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8
第1版()
专栏:

执法犯法贪污受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前海丰县委书记王仲昨天被处决
本报讯 本报记者报道: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丰县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最近,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185条和53条第1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于1月17日执行枪决。
罪犯王仲,男,天津市蓟县人,现年56岁,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1976年2月起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81年8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仲在海丰县工作期间,蜕化变质,执法犯法,从事经济犯罪活动。
(一)自1980年7月至1981年8月,王仲以“作价样品”、“照顾领导”、
“外出需要”等借口,大量侵吞缉私物资,先后通过缉私管理人员从汕尾镇、海丰县公安局汕尾分局、汕尾边防检查站等缉私物资仓库拿走手表263只,收录机17部,电视机1台,电风扇2台,及其他物品一部。王仲侵吞的物资,按海丰县当地零售价折算,计58,141元。
(二)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7月,王仲先后收受和索取6名申请去港人员的贿赂,计有电视机6台,收录机2部,电冰箱1个,共折价11,608元。王仲接收贿赂后,多次向县公安局下“指示”,批条子,授意,说情,为行贿者积极活动,使11人提前获准去香港。
王仲还纵容、唆使妻子、子女参预犯罪活动,将贪污、受贿得来的大部分赃物,由其妻子、子女等人在私货市场出售,牟取巨额赃款。
1982年2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海丰县4艘缉私艇人员执法犯法被逮捕法办的消息之后,王仲自感问题严重,为了掩盖罪行,与妻子陈巧兰、儿子王建成等人将赃款赃物转移疏散到8个亲友家窝藏,并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
王仲身为中共海丰县委书记、革委会主任,并实际担负领导、指挥海丰县缉私工作的重任,竟无视国法,利用职权,肆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他的纵容和影响下,海丰县一些干部和缉私物资管理人员乱拿和私分缉私物资的现象很严重。海丰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社会秩序混乱,沿海一些社、队的基层党组织丧失战斗力,有的甚至烂掉了,王仲负有领导责任。王仲的犯罪活动,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声誉,危害了社会主义事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广东省委、汕头地委对王仲案件极为重视,1982年2月底派出检查组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检察分院也立案侦查,掌握了王仲大量的犯罪事实。8月24日,中共广东省委批准汕头地委决定,开除王仲党籍,撤销其一切职务。同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批准将王仲依法逮捕(见本报1982年8月28日一版报道)。经办案人员查证,确认王仲以上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并从王仲家中及其窝赃点搜查、追缴了大批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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