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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的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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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8
第1版()
专栏:社论

严正的判决
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丰县委书记兼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利用职权,执法犯法,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依照法律,判处死刑,人心大快。这一严正判决,对于那些猖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是沉重的打击、严厉的警告;对于一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人们是有力的支持、巨大的鼓舞;对于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危害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必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曾经指出,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对王仲的处决有力地说明,我们党和政府是坚决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应当运用这种权力为人民办好事。如果有人利用职权违法犯罪,造成的危害就会比一般犯罪分子大得多。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应当更严格,对他们中间一些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的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精神。去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重申了这一精神,并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我们在死刑问题上历来十分慎重。对极少数在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分子,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非处死刑不可的,必须依法处死,决不姑息。王仲身为一个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际指挥全县缉私工作,理应领导全县人民同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的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他却利用职权,肆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短短两年时间,贪污、受贿总额即达6.9万余元。在他的纵容、影响下,海丰县一些干部私拿、私分缉私物资成风,全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社会秩序混乱,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于这样无视国法,执法犯法,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政府的信誉,促使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一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一批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严重犯罪分子受到沉重打击,斗争取得很大成绩。各级领导机关应该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排除阻力,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的开幕词中指出,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的保证之一。全党同志,全国人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不懈地把这场斗争更加深入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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