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9阅读
  • 0回复

新宪法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讲)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新宪法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讲)
王向明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这是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们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和国家机构的设置,都应当贯彻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主人的民主原则。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应当保证“国家整个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可以由人民随时撤换;人民代表组成单一的人民会议,即单一的议院。”(《列宁全集》第24卷第428页)我国宪法正是贯彻了列宁提出的这一原则。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由人民更充分地掌握和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3,000多人,不便于经常进行工作、行使职权。曾经设想减少代表的人数,但又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有50多个民族,各民族、各地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在全国人大中都需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代表名额过少是不行的。
根据这个实际情况,新宪法采取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扩大其职权的办法。这种办法是切实可行的,因为:(一)按性质和法律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就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利于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二)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工作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到200人,人数较少,议事方便。多年的经验证明,一般每两个月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是行得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已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际上是常务代表,是代表各方面的;有相当数量的委员将成为专职,有利于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四)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拥有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的职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这种规定,从1954年宪法实施以后,就已经感到不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为此曾通过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可以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进一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可以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今天,我们要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立法工作,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如果仍然保持只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制度,很不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因此,新宪法把国家立法权的一部分划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是非常必要的。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新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五)由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家计划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变化和新的需要,免不了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由全国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中的部分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免不了要有所变动,所以,新宪法又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上述规定是否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超过全国人大呢?这是不会的。因为:(一)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三)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这样,全国人大仍然具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足以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出现的错误决定,维护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为了便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新宪法还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并补充规定: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为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新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为贯彻民族平等原则,新宪法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大组织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为了加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系,了解地方的情况,听取地方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组织法还特别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