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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第二十九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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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0
第5版()
专栏:

新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第二十九讲)
林毓辉
同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比较,新宪法的显著变化之一,是恢复了国家主席。这是建国以来关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
我国建国初期曾设立过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在人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由于当时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方面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决定,具体执行某些国家元首的职权;另一方面又要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领导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事务十分繁忙。因此,1954年宪法在肯定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他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但不作为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不领导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工作。正如刘少奇同志指出的,这样的国家元首制度是集体的,即有关问题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由主席去执行。经验证明,它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在实际生活中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十年内乱期间,在国家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国家主席的权力被剥夺了。接着,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1978年宪法也未恢复。这就使得我国国家机构体制中的元首问题一直很不明确。新宪法决定恢复国家主席,是很得人心的。它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愿望,也是健全我国国家体制的需要。
国家机构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承担的任务和职能是多方面的,极其繁重的。因此,需要根据各种工作任务的性质及其繁重程度,设置各种不同的国家机关,并且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使它们相互配合,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设立国家主席对健全国家体制所以是必要的,原因就在于有些工作必须由主席承担。国家主席的地位和职权,是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党的领导机关所不能代替的。例如,关于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权问题,如果按照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的规定,由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就混淆了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机关,是不适当的。又如,在国际交往中,我国这样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需要有一位国家主席,以便对外代表国家。总之,恢复国家主席是很有必要的。
新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坚持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新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大也有权加以罢免。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等等。这些规定表明,国家主席在国家机构中享有崇高地位。但他必须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他的活动都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的。我国国家元首职权是由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的。
当然,新宪法在恢复国家主席时,也不是完全照搬1954年宪法的有关条款,而是根据新的经验,有所发展变化,主要变化有:
(1)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因为新宪法规定国家另外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以便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
(2)国家主席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在我国,政治协商的渠道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最高国务会议只是对国家事务提出意见,本身并不作决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际作用不大,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另外,也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政府工作集中归国务院领导,由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国家主席完全摆脱行政事务,集中履行国家主席的职务。
(3)新宪法还规定国家主席连续任职的届数。1954年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每届的任期,但并未涉及连任问题。这次修改宪法,考虑到国家主席如果任职过长,容易产生种种弊端,因此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样就从制度上防止了国家主席的终身任职。
新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是1954年宪法的继续和发展,说明我国国家元首制度已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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