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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名牌商标专用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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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4
第2版()
专栏:

依法保护名牌商标专用权
本报记者述评
名牌货卖得最快,是尽人皆知的。因此,许多厂家都在千方百计地创名牌,国家法律也保护各企业的名牌。
我国的名牌商品不算多,然而近年来糟蹋名牌的事例倒不少。上海有种名牌电风扇,曾经紧俏一时,后因好多家都使用这个商标,而产品质量并不优良,结果毁了名牌声誉。“前门牌”香烟,原来只有三家生产,现在好多地方生产的卷烟也使用“前门牌”的商标,结果是鱼目混珠。南京“熊猫牌”收音机,是南京无线电厂的名牌产品,在市场上有很高的声誉,可是近两年另一家公司生产的收音机也用“熊猫”商标,以假乱真。在福建,“水仙花”牌罐头是名牌商品,其他厂竟也贴“水仙花”牌;重庆洗衣机厂的“山城”牌洗衣机在当地畅销后,市领导人就让十八家厂的产品全用“山城”商标。如此务名不务实,名牌还能保住吗?
滥用名牌商标而毁了名牌商品声誉,实在是件傻事,于国于民都不利。而干这种傻事的人却往往是得到某个上级或某个地方领导机关批准的。明明干了侵犯别人权益的事,有些单位还理直气壮,有恃无恐。有些人则提出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加以辩解。
一曰:“我们是扩大名牌商品生产”。目前,多数名牌商品供不应求,能多生产些名牌商品当然是好事。但是各厂应当创自己的名牌,不应乱用别人的名牌商标。每一个商标牌号,代表一定的商品质量。你的商品如果用别人的名牌商标,首先要达到名牌货的质量标准,同时还要办理合法的转移商标手续。质量不够,硬贴上名牌商标,只能欺骗顾客于一时,其结果必然是倒了名牌的声誉。再说,名牌是别人花费了心血、经过多次努力创出来的,掠人之美,为有识之士所不取,更是社会主义企业所不为。
二曰:“我们是某某公司,有权指定工厂生产某某牌商品”。这话似是而非。在一个公司属下的各个厂,可以协调生产。但是各厂对自己注册过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公司就没有权力侵犯下属厂的专用权。公司在指挥生产上的权力再大,也不能不按法律办事。
三曰:“都是社会主义企业,不必强调商标专用权”。这实际上是要商标也吃“大锅饭”。国营企业,各家的经营水平不同,产品质量不同,不能都用同一个商标。吃“大锅饭”的办法,一个商标多厂使用,责任不清,优劣不分,对生产是没有好处的。
每个企业对自己经过注册的商标都享有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就规定了“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定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它的核心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希望所有生产商品和经营商品的单位,都认真依法办事,与一切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切实保护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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