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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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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01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二十二)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但从性质来说,是比较重的刑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反革命犯、走私犯、投机倒把犯、贪污犯、抢劫犯、盗窃犯、诈骗犯、制造贩运毒品犯、伪造国家货币犯等。这些罪犯的财产,大都是靠犯罪手段得来的,而且往往又作为继续犯罪的资本。没收他们的财产,一方面是对他们所犯罪行的惩罚;另一方面也是从经济上剥夺他们继续进行犯罪的物质条件。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但是,刑法没有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就不能适用这种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没收罪犯个人的财产,对于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不能没收。人民法院在判处没收财产时,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没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但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对依靠犯罪分子生活的家属,应当酌情考虑留出一部分财产供其生活所用。
在适用没收财产刑罚时,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的正当债务,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查明属实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在没收的财产内偿还。但是,对于非法债务,如赌博所欠的债务等,不允许从没收的财产内偿还。
没收财产同《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等等。这些财物本来不属于犯罪分子所有,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让其归还原主或上缴国库,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违禁品,是指国家禁止私人持有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线、剧毒药物、毒品(鸦片、海洛英、吗啡等)、放射性物品以及淫书、淫画等,应当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例如,杀人的凶器,走私用的船只,聚众赌博的赌具、赌资,供伪造国家货币用的纸张、油墨、印刷机等,应当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罪证加以没收。以上所说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都不是刑罚,而是刑事诉讼中必须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没收违禁品,是给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分。(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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