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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大队单方撕毁合同 法院和工商局依法制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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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01
第1版()
专栏:

高桥大队单方撕毁合同
法院和工商局依法制止
据新华社福州2月28日电 据《福建日报》报道:不久前,福建省沙县法院和工商局经过调查,及时制止了高桥大队撕毁合同的行为,维护了农民陆有盛等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社员陆有盛等三人组成承包组,与大队签订合同,承包了40亩柑桔。合同规定陆有盛承包组1982年上缴大队利润3,900元,1983年上缴利润4,900元,1984年上缴利润5,900元。
经过承包组的精心管理,去年这座年产量仅5万斤的果园增产,估计可达10万斤。大队一些干部见了眼红,想要中止合同,收回果园。县工商局的同志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当即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撕毁合同。但在柑桔收摘时,大队仍发出通知要回收管理权,终止合同。陆有盛等三人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和工商部门联合调查,由县法院作出维持原承包合同的判决,及时制止了这一随意撕毁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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