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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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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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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颁发《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据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 国务院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于本月上旬正式颁发。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在所属国营企业中认真贯彻实施。
这个《暂行条例》共分十章,八十四条。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营工业企业(简称企业,下同)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在不断提高技术、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生产工业产品,为国家积累资金,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做出贡献;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企业对国家规定由它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国家规定的责任,并能独立地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等。
《暂行条例》在其余九章中,对企业的开办和关闭,企业的权限和责任,职工的权利和责任,企业的组织领导、与主管单位的关系,以及对企业和职工的奖励与惩罚等,都作了规定。《暂行条例》说明,从这个条例施行之日起,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国营工业企业的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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