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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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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18
第3版()
专栏:答读者

答读者
我们公社富家楼大队五队老党员李瑞祥,今年六十三岁,当了二十二年生产队长。1980年5月,他因体弱多病,不当干部了。他领了一张个体商业营业执照,在自己的家门口摆了一个食品杂货摊,还积极为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
就是这样一个受群众欢迎的食杂摊,却遭到一些人的非议。有的人说,做为农村的党员,应该带领群众搞生产致富,摆小摊赚差价虽然合乎国家政策法令,却违反党的纪律。请问:这到底是不是违反党纪?
辽宁省本溪县富家楼公社 李瑞方李瑞方同志:
你来信所问农村党员做小买卖是否违反党纪的问题,我们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农村个体商业是农村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的一个有力的助手和补充。象你来信中所说的那位老党员,年老体弱多病,不便做别的工作,又按政策规定领取了个体商业营业执照,并且积极为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这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和满足农民的需要,因而是合理合法的,是不违反党纪的。
当然,我们说共产党员可以从事政策许可的这类个体商业,并不是说该种的责任田不种,该做好的本职工作不做,都去从事这类小买卖活动。一个共产党员该不该从事这类活动,应当从四化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根据当地发展经济的需要和可能来考虑。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共产党员无论从事哪一种政策许可的经济活动,都要牢记共产党员的责任,认真履行新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和规定,保持共产主义的纯洁性,决不能唯利是图,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更不得从事经济犯罪活动。
——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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