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阅读
  • 0回复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给本报的复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18
第4版()
专栏: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给本报的复信人民日报编辑部:
你报今年1月11日转来天长县读者学宪来信,反映该县公安局在办理怀疑韦池东盗窃杨长信钱款一案时,对韦拘留,又将韦母张翠英推倒造成休克一事,我们在滁县地区检察分院、公安处同志协助下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案经过
失主杨长信是天长县湖滨公社养殖场渔民。两年来,他承包的七吨渔船一直停在天长县桥湾公社张庄生产队南边一条沟里,紧靠他弟弟杨长成等其他三条渔船。
杨长信钱丢失后报案称:1982年10月31日晚,弟弟杨长成来向他借钱。当他下船从箱子里取钱时,发现1,100元钱丢失。又说在这以前十多天清理船舱积水,打开箱子看时钱还在。以此认定这1,100元钱是家人10月28日到湖里下大段子(渔网)时韦池东上船偷的。其根据是发现钱丢失的当晚,杨长信追问自家三个孩子拿了没有?孩子都说没有拿。接着,杨追问8岁小孩杨金桂。杨金桂说:“小五子(韦池东)和小六子(韦池东弟弟)曾到船上玩过。小五子向我要钱。我告诉他钱放在箱子里。后来小五子一人上船,从舱里出来,手捂着裤子口袋趟水回家。失主杨长信夫妇根据一个8岁孩子的口述,向天长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报了案。
二、天长县公安局侦查情况
11月9日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办案人员就10月28日这一天发生的情况,对有关人员作了询问。仅仅根据杨长信家的8岁小孩杨金桂的口述,就认定12岁的韦池东作案。11月11日将韦池东带到公社进行审问,第二天又将他带回县公安局临时收容审查站关了4天,韦池东始终没有承认拿钱。11月16日,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将韦池东行政拘留7天,实际关押长达30天。因拘留时间较长未能破案,经上级批准,改为收容审查。
韦池东在行政拘留和收容审查期间,被审讯6次。在无法查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又怀疑韦池东母亲张翠英有窝赃嫌疑,将张行政拘留10天。县公安局的同志执行拘留任务时,没有出示拘留证。张要求出示拘留证,办案人员说:“我就是证件”。张拒绝拘留,公安局的同志有的抓住张的右肩膀从屋内向门外拉,有的从后面推,张翠英被摔倒在门外2米处。张倒地后哭喊一阵便休克,不省人事,公安局的同志见此情况,就开车走了。围观群众把张翠英送进公社医院,时隔9小时才苏醒过来。
三、我们的意见
1、根据失主杨长信自述,1,100元钱丢失前十多天还在,以后再没有看过箱子里是否有钱。由此可见,这1,100元钱何时丢失,失主也不能确定准确时间,因此不能肯定是在10月28日这一天丢失。就发案时的周围情况看,10月28日到杨长信家渔船上的还有其他人。天长县公安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韦池东是唯一的作案嫌疑对象,人为地缩小侦查范围,是不妥当的。
2、对不够法定责任年龄的韦池东实行行政拘留和收容审查,后来又以“窝赃嫌疑”要对韦的母亲行政拘留,这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我们已建议公安部门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理,并对韦池东母子做好善后工作。
以上意见,我院领导、省公安厅领导均同意。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四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