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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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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18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二十九)

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刑
减刑就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原来判处的刑罚。减刑可由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可以由较长刑期减为较短刑期,如把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十一年。减刑应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定。
减刑不同于改判。减刑不是撤销原来的判决,而是由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把原来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改判是因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
减刑与减轻处罚也是不同的。减轻处罚是在判决时,对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判处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就是减轻处罚。
减刑是我国对罪犯改造工作中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它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正确执行这一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改恶从善,具有重大的作用。
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条件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悔改和立功表现一般是指: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劝阻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狱内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明属实的;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物有特殊成绩的;认真钻研技术,有创造发明或把自己的技术教给别人有特殊表现的;消灭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损失的;等等。
适用减刑不受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的限制,既可适用于反革命犯,又可适用于其他刑事犯;既可适用于判刑重的,也可适用于判刑较轻的。同时,减刑也没有次数的限制,在执行刑罚期间,既可以减一次,也可以减几次。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至于执行多长刑期以后,才可以开始减刑,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说来,什么时候具备了减刑条件,就可以在什么时候减刑。
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前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例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四年,因为有立功表现,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已执行的四年不计算在十五年之内,应再执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例如,某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执行三年以后,因有悔改表现,减刑三年,应执行的刑期为十二年,已执行的三年,应计算在十二年之内。对这个犯罪分子,再执行九年,刑期就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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